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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等的拘留

(2023-08-07 17:06:11)
标签:

房产

 

民事强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等的拘留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

电话:18818260136

微信:chinazhang2014

个人专著:《<</span>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一、拘留的对象

 

1、被执行人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4、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者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该规定虽然是从拘留的程序的角度做的规定,但是从该规定剋看出,可拘留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者。民事强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等的拘留


 

二、拘留的事由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归纳可以拘留的事由有:

 

1、不依法报告财产的;

 

2、通过虚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执行的;

 

3、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的;

 

4、不依法协助执行的;

 

5、其他妨碍执行的情形;民事强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等的拘留


 

 

三、拘留的程序

 

1、院长批准

 

1)院长事前批准为原则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2)紧急情况下可以先拘留再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3)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224小时内通知家属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3、异地拘留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民事强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等的拘留


 

四、拘留的期限

 

1、单次拘留不超过15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2、可以拘留的次数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根据该规定,司法拘留不限于一次,只要发生了可拘留的事由就可以拘留,当然,对同一行为只能拘留一次。

 

五、对拘留的救济:对拘留决定不服可以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被拘留的人对拘留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拘留的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也就是说理论上被拘留的人应该会在拘留所收到复议决定,估计复议得到支持的概率不会太大。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过很多关于执行和执行异议的文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找出来看一下。

 

 

 

 

附:浦某飞执行复议案

 

案情简介:曲靖霞光总公司霞光物资工贸部申请执行云南宇屹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云民终1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由云南宇屹达矿业有限公司支付曲靖霞光总公司霞光物资工贸部贷款1156723.9元及相应利息。由于云南宇屹达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曲靖霞光总公司霞光物资工贸部向曲靖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云南宇屹达矿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曲靖中院于201769日作出(2016)云03334号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云南宇屹达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浦某飞拘留15日(自201769日起至2017623日止)。因被执行人云南宇屹达矿业有限公司拒不申报公司财产,曲靖中院于2017623日作出(2016)云03334号之一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云南宇屹达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浦某飞拘留15日(自2017624日起至201778日止)。201775日,被执行人云南宇屹达矿业有限公司向曲靖中院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申报公司的财产情况。

 

裁判观点【案号:云南高院(2017)云司惩复2号】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被执行人云南宇屹达矿业有限公司拒不申报公司财产,曲靖中院对于法定代表人浦某飞采取拘留措施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的规定,曲靖中院两次采取拘留措施并非基于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而是基于不同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因此,曲靖中院2017623日的拘留措施不是连续拘留,而是再次重新拘留。

综上,复议申请人浦某飞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浦某飞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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