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的化妆品判定
(2012-06-05 10:15:28)
标签:
化妆品卫生规范金黄色葡萄球菌粪大肠菌群植物提取物重金属健康 |
分类: 测试、鉴别及其他 |
“合格”的化妆品判定
重金属指标
铅 ≤ 40ppm
汞≤ 1ppm
砷≤ 10ppm
甲醇≤ 0.2%
微生物指标
细菌总数≤1000cfu/克(毫升),眼、口唇、口腔粘膜、婴儿儿童为500 cfu/克(毫升)
粪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绿脓杆菌:不得检出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版)还增加一项:
霉菌或酵母菌总数≤100cfu/克(毫升)
禁用限用物质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版)禁用496种(其中植物提取物75种),限用30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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