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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这个周末,山东聊城一起“刺死辱母者”的血案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因不堪忍受母亲被多名催债人欺辱,22岁男子于欢用水果刀刺伤4人,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判决结果一经公布,被网友热议,并引发法律界人士争议。警方有没有失职?讨债者的行为如何评价?法院判决是否存在可商榷之处?除了于欢,其他人是否也应该为这起刺痛人心的悲剧负责(见本报今日B02版报道)。
说实话,把这个新闻复述一遍都是件困难的事情。因为新闻里那种残酷和残忍,让人不愿意去接近,这能量太负面了,会让人难受很久。同样,这件事还会带给每个人极大的不安全感,当未来又有人处在于欢的境地,该怎么办?我想这是个终极问题,而能够给出答案的,不应该是那些被侮辱与被损害的人,而是法律。
今年2月份,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对于这样的案子,人们以为会判成正当防卫,顶多是防卫过当,然而并没有,于欢面临的其实是对他的行为来说几乎最重的判决了。也许在法官看来,没有判处死刑已经是从轻发落,然而在舆论看来,这结果仍然让人难以接受。而我想这不仅仅是情绪上不能接受,在道理上也无法接受。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的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没有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对法院给出的理由,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对一个人精神和情感的摧残不算伤害,起码不算是能够让你正当防卫的伤害,只有用暴力对肉体进行摧残才算。
中国有句老话:士可杀不可辱。在很多人心目中,肉体上的伤害远远不如精神或情感上的侮辱更让人难以忍受。而与母亲的感情,恰恰构成了一个人情感上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母亲被侮辱可以被认为是对人最大的伤害,如果不反抗,那整个人的内心就会崩溃掉,鲁迅说,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这怎么不算是防卫的紧迫性呢?
法院在认定“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时还谈到了派出所已经出警。可问题是出警并没有解决问题啊?出警民警只在现场呆了几分钟,说了句“讨债可以,动手不行”就撤了。我觉得这不仅没有缓解情况,反而加剧了事情走向崩溃。高利贷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怎么就被民警轻轻放过了呢?同样,出警的民警为什么不将母子俩带走?看民警的话,似乎也认为只要没有肉体伤害就成,精神伤害不算什么。这倒是和法院的看法一脉相承。
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民警的离开,让于欢和他的母亲完全绝望了。我们可以说,法律,是一个人理性的最后屏障。换句话说,当一个人还有警察和法律可依靠的时候,就还有可能保持理智。而当经常也无法保护自己的时候,人就只能自救了。我们可以想象,于欢和他的母亲从民警到来,到民警离开,经历了怎样的从希望向绝望滑落的过程。本来是最后的救命稻草,却变成了压垮于欢理智的最后一根稻草,那如果这种情况还不算“防卫的紧迫性”,还有什么情况算呢?出警民警为何选择离开我们不得而知,是失职还是渎职有待进一步调查,但他们的离开成为了导致事情失控的关键因素。
在香港电视剧里经常看到一句话:法律不外乎人情。在剧集里面,这句话被很多人当做是拉关系讲人情的借口,但我总觉得,这话自有其内涵。在我看来,法律表达的应该是普遍的人情道理。因此,对法律的解读,应该和社会大多数人的是非判断、道德标准和传统习惯相符合。尽管法律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但法律的结论仍然要以被普通人理解和接受为标准。欧美国家设计陪审团制度,目的就是让判决符合普通人的判断。就像法律学者蔡斐所说:法律,不仅关乎纸面规则的落地,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更关乎人心所向、伦理人情。
 
报道出来以后,舆论一边倒地站在了于欢一边。有人担心舆论会不会影响司法的独立性。我想在这个案子里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因为舆论的声音不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出的,而是在审判之后发出的,所以舆论的声音对案件是一种评价而不是干涉。而最新的消息是,最高检已经派人调查警察是否失职渎职,山东高院也已经受理了于欢等人的上诉。而据说二审,被告一方将做无罪辩护。无论最后的结果怎样,我们希望法律都能够体现它的公正性,给出一个能够被普通人理解和接受的答案,我想这才是法律不外乎人情的真正含义。
新文化报评论员 牛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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