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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称,医疗照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是指经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医疗照护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第三方评估并签订服务协议后,为参加医疗照护保险的长期失能人员提供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的养老或护理机构。
医疗照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要委托第三方对申请医疗照护保险定点养老或护理机构的资格进行评估。
医疗照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发生下列行为,终止服务协议:不向参保失能人员提供费用和项目收费清单,变相增加失能人员个人经济负担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医疗照护保险服务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失能人员以及其他侵犯失能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
医疗照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发生下列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终止服务协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未核验参保人员身份,造成被他人冒名顶替的,或将不符合享受医疗照护保险标准的人员纳入补偿范围的;发生重复、分解、超范围收取照护项目行为导致增加费用的;采取将医疗照护保险支付范围外的项目串换为医疗照护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伪造照护项目记录档案等手段骗取医疗照护保险基金的;采取变相涨价等方式套取医疗照护保险基金的;超出执业许可范围或地址开展医疗照护服务;将内设机构或房屋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其他机构开展医疗照护服务;为无医疗照护保险结算资格的机构提供医疗照护保险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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