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儒家与基督教在家庭伦 理思想方面的异同
■岳金波 陶红宁
家庭伦 理是儒家思想的一个主要部分,儒家所说的五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其中家庭伦
理就占三项。所说的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其中家庭伦理就占二纲。孟子说:“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因此,儒家很重视家庭伦
理道德修养。基督教家庭伦
理也强调家庭的和睦是个人信仰反映在家庭信仰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乃至是在社会上传讲基督教的必需,“ 人点灯,不放在斗底下,是放在灯台上,就照亮一家的人。你们的光也当这样照在人前,叫他们看见你们的好行为,便将荣耀归给你们在天上的父。”(太5:15-16)
一、从儒家家庭伦 理思想中的父慈子孝,来看基督教家庭伦 理思想中的父子关系
父之慈,儒家家庭伦
理的具体的要求是:对子女要一视同仁,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会有偏宠,小者能引起家庭矛盾父子关系紧张、弟兄之间嫉妒,大者能导致弟兄冲突、骨肉相残。儒家思想还强调,“不孝有二,无后为大”,倡导多妻(妾)、多子的观念,多妻(妾)、多子就有嫡、庶之分,孩子分配家产就强调儿子的嫡庶,在此,儒家家庭伦理中父的慈表现出的就不是对儿女一视同仁了,这不能不说是儒家家庭伦
理道德的薄弱点。
子之孝,在儒家家庭伦 理的观念中比父慈阐述的多,孔子把孝看成是“仁”之本,程子把它看成是“行仁”之始。至于《孝经》更是把孝看成至德要道,把孝提高到天道、地道、人道的高度。至于如何修孝,儒家则认为因人的社会地位不同而不同,总之,立足本职而尽职就是修孝。至于行孝,儒家认为有三个环节,生而养,丧而哀,祭而敬。与此同时,儒家又提出,行孝的时候也应该从义不从父,当谏不谏,使父陷于不义,是更大的不孝。
在基督教的家庭伦
理中,父母对子女的关系上也是多突显父的权威,因为父亲在圣经中的家庭观念中代表着家庭的权威,但是这个权威与儒家父权有本质的不同,父权在儒家的观念中多少有绝对权威的意识,如果有儿女做了大逆不道的事情时候,父亲杀了儿女,反而能得到乡邻的赞同,冠予大义灭亲,甚至有在法律上免惩或从轻处理的现象。在儒家家庭伦理的潜意识里父母把儿女当作私有产业。
基督教家庭伦
理认为儿女是上帝赐给父母的产业,儿女的最终归属是上帝,是上帝暂时托给人的,目的不只是叫父母从他们得好处,不只是让他们取悦父母、满足父母的欲望。父母的职责是对他们养育、引导、在灵里(包括在精神上)的装备,不单单为了让他们在世界上生活,而且建立起儿女自己与上帝之间正确的信仰关系。《申命记》告诉我们,“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父母就要抓住他,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本地的长老那里,对长老说:‘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是贪食好酒的人。’本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以色列众人都要听见害怕。”(申21:18—21)这虽然是旧约时代以色列人的律法,但这种精神和方法与儒家父权“大义灭亲”的思想是截然不同的。可见基督教家庭伦
理思想中父母对儿女的职责,包括对父母自己、孩子个人、信仰及对社会等。父母对儿女尽职责的过程,也就是父母权威的发挥过程,因着父亲在圣经中的家庭观念中代表着家庭的权威,所以父亲的职责和权威被突显出来。“你们作父亲的,不要惹儿女的气,只要照着主的教训和警戒养育他们。”(弗6:4)这是基督徒父亲在对儿女尽职责、发挥权威的时候与儒家家庭伦理思想中父亲对儿女全然不同之处,这是基督徒父亲首先有的一个认识:在儿女身上尽本分是让他们认识耶稣基督是救主,这是上帝给予基督徒父亲的责任,也是上帝给予基督徒父亲在孩子面前的权威。但是对于这个责任要尽职,这个权威不能滥用,凡事以儿女的灵魂为最先考虑,其它一切有关名利、野心的事都应该放置一边,在发挥职权的时候,要有自制的能力,“上帝赐给我们,不是胆怯的心,乃是刚强、仁爱、谨守的心。”(提后1:7)就是不被本能、情欲、和较低层次的本性所控制。也就是说,在发挥职权的时候,要有自制的能力,不是成就自己的标准,而是以仁爱、喜乐、和平为出发点,把孩子的利益看作是父亲职权的主要动机,这样最终必然导致儿女尊敬父亲,即使他们当时不一定明白,但是总有一天,他们会因此感谢父亲,在这一点上,儒家家庭伦理与基督教家庭伦
理都承认孩子在被养育的过程中,孩子对父亲的教育、引导有认识和接受的过程,而基督教却更侧重父亲教育孩子时自己的心态以及对上帝的心态(即能够正视自己),儒家在这方面很不明显。故此,在受儒家思想影响很大的中国传统家庭观念中有“严父”的认识,这个“严”,多少有自私、霸道、与孩子有距离感的意思。基督教的《圣经》里,非常强调教育孩子,例如,在摩西年龄老迈、以色列百姓即将进入上帝所赐的应许之地的时候,他对以色列百姓有很多叮嘱,其中有他特别告诉他们必须教育儿女且必须代代相传的内容,在申命记第六章重复这个叮嘱两次,然后又在第十一章出现,并且相关的内容不断的出现在旧约与新约中。当然,在基督教的新旧约圣经中强调对孩子的教育都是立足于信仰上的,但是基督教家庭伦理强调对孩子的教育父亲应尽的责任与儒家家庭伦
理在父亲应尽的责任这方面相对比并不少什么,如果再站在纯信仰的角度来说,基督教在这方面似乎比儒家在这方面还要多些什么。儒家家庭伦理在父对子的责任上提到的“慈”似乎笼统些。
孩子对父母的孝,在基督教家庭伦
理中是按着信仰中自然、律法、恩典三方面来展开的。自然方面,人应当从上帝创造的有生命的万物中认识到:父母对幼雌的养育、保护,及晚辈成年之后对父母的返哺的规律是创造自然的规则,是上帝让生命乃至整个宇宙运行的原则,否则就是否定了信仰、否定上帝根据此原则所创造的生命;律法方面,孝敬父母是上帝的诫命,反映在圣经的经文中,具体到旧约的是《十条诫命》中、新约的书卷及耶稣的言语中,如“你们作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这是理所当然的。”(弗6:1)恩典方面,在以弗所书6章2节上说:“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长寿,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这其中“第一条”的意思,不应该理解为次序上的第一条,而应该理解为,作为基督徒在孝敬父母这方面更应当重视,更应当首先抓住。无论是按着自然、律法、恩典哪一方面来说,人孝敬父母都是应当的,“是理所当然的”。儒家家庭伦
理的孝与基督教家庭伦理的孝思想相对比有些许相同之处,如赡养、尊亲、谏诤方面。
赡养方面
基督教家庭伦
理的孝把赡养看作基督徒最基本的责任。“人若不看顾亲属,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还不好,不看顾家里的更是如此。”(提前5:8)主耶稣曾经严厉地谴责过那些不奉养父母的法利赛人,‘你们为什么因着你们的遗传,犯上帝的诫命呢?上帝说‘当孝敬父母’。又说‘咒骂父母的,必治死他。’你们倒说:‘无论何人对父母说,我所当奉给你的,已经作了贡献,他就可以不孝敬父母。’这就是你们藉着遗传,废了上帝的诫命。”(太15:3—6)耶稣谴责不赡养父母之人。
尊亲方面
基督教家庭伦
理的孝也特别注重尊亲,《箴言》论孝,多提到尊亲。“虐待父亲,撵出母亲的,是贻羞致辱之子”(箴19:26),这是讲到不辱。“你要听从生你的父亲,你母亲老了,也不可藐视她……义人的父亲,必大得快乐;人生智慧的儿子,必因他欢喜。你要使父母欢喜,使生你的快乐。”(箴23:22,24-25)这是讲到尊亲。
谏诤方面
基督教家庭伦
理的孝在这一点上的态度更为显明。以弗所书六章一节说:“你们要在主里听从父母。”这就是基督徒行孝的标准。所谓“在主里”不是指父母必须是基督徒才孝顺,而是指基督徒行孝必须照着上帝的旨意,当行孝与上帝的旨意发生矛盾时,要“以天父的事为念”。耶稣说:“你们以为我来,是叫地上太平吗?我告诉你们,不是,乃是叫人分争。从今以后,一家五个人将要分争:三个人和两个人相争,两个人和三个人相争;父亲和儿子相争,儿子和父亲相争;母亲和女儿相争,女儿和母亲相争;婆婆和媳妇相争,媳妇和婆婆相争。”(路12:51—53)常有人以这段经文来攻击基督教不重孝道,其实这正是孝的最高体现。主耶稣指的是不符合上帝旨意时的纷争,是信仰上的纷争,这也正是中国孝道所注重的谏诤。
基督教与儒家在这方面也有不同之处,大致有二。其一、《孝经》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修身名节。而《二十四孝》里有许多离奇的、看起来好象不合情理的故事,如埋儿奉母、卧冰求鲤、恣蚊饱血、尝粪忧心等典故,这在基督教圣经中和基督教历史上是没有的,但这种精神却是难能可贵的。基督教认为,人的身体来自上帝,上帝的灵住在其中,身体是上帝的殿。人不可毁坏身体,也不可容罪玷污身体,乃要保养顾惜,在身体上荣耀上帝(参林前3:16-17,6:13-20),如果能做到这点,父母自然欢喜;其二、儒家家庭伦理思想中的孝注重祭祖,基督教家庭伦
理思想中的孝反对祭祖。
在对孩子的教育立足于家庭面向社会方面,儒家家庭伦理与基督教家庭伦
理有一点是异曲同工之处,就是让孩子在家中的习性和态度向社会延伸,儒家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基督教有“不可严责老年人,只要劝他如父亲,劝少年人如同劝弟兄,劝老年妇女如同母亲,劝少年妇女如同姐妹……”(提前5:1-2)
。
二、从儒家家庭伦 理思想中的兄友弟悌,来看基督教家庭伦 理思想中的兄弟关系
儒家家庭伦
理认为兄弟关系是家庭的基本关系,又是最易发生矛盾的关系,其根本道德要求是兄友弟悌。
兄友的涵义是友爱、交好,弟悌的涵义是顺。友、悌是处理兄弟关系的根本准则。如何处理这种关系,儒家消极的认为,最重要的是不受妻子的离间。
在旧约中,基督教家庭伦
理是强调长嗣有续的,“人若有二妻,一为所爱,一为所恶,所爱的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到了把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时候,不可将所爱之妻生的儿子立为长子,在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以上;却要认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为长子,将产业多加一分给他。因这儿子是他力量强壮的时候生的,长子的名分本当归他。”(申21:15-17)也强调弟兄的家庭亲情关系有别于其它关系,“不可心里恨你的弟兄......”
(利19:17)。这其中除了家庭亲情的因素之外,还有社会道德的因素和对上帝信仰的因素。
在兄弟家庭亲情关系这一点上,基督教旧约时代不象儒家家庭伦
理把矛盾点集中在妻子的挑拨上,如摩西、亚伦与米利暗是因着摩西的妻子产生了矛盾(不是因着这位古实女子对摩西的挑拨 民12:1-16),而该隐与亚伯的矛盾(创4:1-16),是因着该隐信仰上的嫉妒;从以扫与雅各(创25:19-30:17)可以让人看到,亲情能诱发矛盾也能化结矛盾;约瑟与十个哥哥(创37:,39:-50:)又能让人进一步了解到,亲情不一定没矛盾。总之,基督教旧约时代弟兄的关系,不象儒家家庭伦理中弟绝对悌(顺)于兄的意思。
而在基督教新约之中弟兄之间的关系与在旧约中弟兄之间的关系有所不同,与儒家家庭伦
理的弟兄之间的关系又有很大的不同。新约之中弟兄之间的关系是以信仰为前提和目标的,可以以耶稣基督的一段话语来了解。“耶稣回答说:‘谁是我的母亲?谁是我的弟兄?’
就四面观看那周围坐着的人,说:‘看哪!我的母亲,我的弟兄。凡遵行上帝旨意的人,就是我的弟兄姐妹和母亲了。’”(可3:33-35)基督徒坚信天家(也就是天国)是上帝与人永久相处的处所,凡是信耶稣为基督的人都是上帝的儿女,在上帝的家中(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包括过去、现在的教会和将来天国)信耶稣为基督的人都是平等的,并且互为弟兄姐妹。耶稣基督的信息,不是不要自己的弟兄姐妹和母亲,而是将所有的人都看作是自己家里的人,耶稣的门徒约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认识到:“凡信耶稣是基督的,都是从上帝而生,凡爱生他之上帝的,也必爱从上帝生的。”(约壹5:1)“亲爱的弟兄啊,上帝既是这样爱我们,我们也当彼此相爱。从来没有人见过上帝。我们若彼此相爱,上帝就住在我们里面,爱他的心在我们里面得以完全了。”(约壹4:11—12)“人若说:‘我爱上帝’,却恨他的弟兄,就是说谎话的;不爱他所看见的弟兄,就不能爱没有看见的上帝;爱上帝的,也当爱弟兄,这是我们从上帝所受的命令。”(约壹4:20-21)
基督教新约中,有把爱众人、爱上帝的人家庭成员化(这稍微与儒家思想中“四海之内,皆兄弟也”相似)的认识,但却没有把家庭成员亲情扩大化的同时把本来的家庭关系淡化化,这一点反映在耶稣的两对门徒(即西门彼得与安得烈、西庇太的儿子雅各与约翰)的身上和他们传福音的工作中。
三、从儒家家庭伦 理思想中的夫义妇顺,来看基督教家庭伦 理思想中的夫妇关系
夫妇关系是家庭的首要关系。儒家家庭伦
理的“夫义”指的是,不在“七出”之外弃绝妻子。按照《仪礼
丧服》记载:“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姑舅(婆婆公公),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忌妒,六也;恶疾,七也。”也就是说,在这七条中,有其一就可遗弃。《荀子君道》记载:“请问何为人夫?曰:致和而不流,致临而有辩。请问为人妻?曰:夫有礼则柔从听侍,夫无礼则恐惧而自竦也。”这可能就是儒家夫义妇顺的积极涵义了。
在夫妇道德中,儒家家庭伦
理阐述最多的是妇德,具体要求便是三从四德,三从既是“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所说的从,是指随从、顺从,三从之中最为重要的是从夫;妇,就是服,服侍丈夫。夫,就是扶,扶以人道,统帅妻子。四德即是妇德、妇言、妇容、妇功。班昭说:“夫云夫德,不必才明绝异也;妇言,不必辩口利辞也;妇容,不必颜色美丽也;妇功,不必功巧过人也;清闲真静,守节整齐,行己有耻,动静有法,是谓妇德;择辞而说,不道恶语,时然后言,不厌于人,是谓妇言;盥洗尘秽,服饰鲜洁,沐浴以时,身不垢辱,是谓妇容;专心纺织,不好戏笑,洁斋酒食,以奉宾客,是谓妇功。”四德实际上就是妇女的四种德行。宋代以后,朱熹把寡妇改嫁,视为对亡夫的无恩,从一而终才是天理。这种极端强调妇女服从丈夫的道德说,在中国几千年的社会里,真正成为紧紧束缚妇女的精神枷锁。
基督教家庭伦
理强调的夫妻关系与儒家家庭伦
理所强调的有相似之处,特别是在贤德妻子的标准上,儒家家庭伦理所说提倡的是“三从四德”,与基督教圣经旧约箴言(31:10-29)贤德的妇人的标准及圣经其它内容上的标准相似;儒家家庭伦
理所强调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方式,与基督教强调的夫妻分工方式很是相近。
基督教家庭伦
理也强调“妇顺”:“ 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他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教会怎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样凡事顺服丈夫(弗5:22-24)”。
“ 好指教少年妇人,爱丈夫,爱儿女,谨守、贞洁,料理家务,待人有恩,顺服自己的丈夫,免得上帝的道理被毁谤(多2:4-5)。”当然,这其中的顺服与儒家家庭伦
理的“妇顺”是有不同之处的,基督教所说的顺服,是妻子顺服丈夫,是对主耶稣基督信仰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妻子对丈夫的顺服,乃是因着上帝的命令而做,也可以说是针对上帝的,基督徒身份的妻子以此种顺服向人们(特别是其它的信仰的人)显明自己信仰的特色。“你们作妻子的,要顺服自己的丈夫;这样,若有不信从道理的丈夫,他们虽然不听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过来;这正是因看见你们有贞洁的品行和敬畏的心。你们不要以外面的辫头发,戴金饰,穿美衣为妆饰,只要以里面存着长久温柔、安静的心为妆饰,这在上帝面前是极宝贵的(彼前3:1-4)。”
基督教在对寡妇改嫁这一现象上,绝不象宋代以后极端的道德说(把寡妇改嫁视为对亡夫的无恩、从一而终才是天理),而基督教是从尊重人性、家庭、社会、包括信仰等方面来考虑。
“要尊敬那真为寡妇的。若寡妇有儿女,或有孙子孙女,便叫他们先在自己的家中学着行孝报答亲恩;因为这在上帝面前是可悦纳的。那独居无靠、真为寡妇的,是仰赖上帝,昼夜不住的祈求祷告。但那好宴乐的寡妇,正活着的时候,也是死的。这些事你要嘱咐她们,叫她们无可指责(提前5:3-7)。”
“所以我愿意年轻的寡妇嫁人,生养儿女,治理家务,不给敌人辱骂的把柄;因为已经有转去随从撒但的。信主的妇女,若家中有寡妇,自己就当救济他们,不可累着教会,好使教会能救济那真无倚靠的寡妇(提前5:14-16)。”
“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林前7:8-9)。”
“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林前7:39)。”
丈夫是妻子的头,是基督教家庭伦 理突出丈夫的家庭领导权和家庭责任。
“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要用水藉着道,把教会洗净,成为圣洁,可以献给自己,作个荣耀的教会,毫无玷污、皱纹等类的病,乃是圣洁没有瑕疵的。丈夫也当照样爱妻子,如同爱自己的身子;爱妻子便是爱自己了。从来没有人恨恶自己的身子,总是保养顾惜,正像基督待教会一样,因我们是他身上的肢体(有古卷在此有就是‘他的骨他的肉’)。为这个缘故,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是极大的奥秘,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然而你们各人都当爱妻子,如同爱自己一样;妻子也当敬重她的丈夫(弗5:25-33)。”
“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不可苦待她们(西3:19)。”
“你们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情理’原文作‘知识’);因她比你软弱(‘比你软弱’原文是‘软弱的器皿’),与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所以要敬重她。这样便叫你们的祷告没有阻碍(彼前3:7)。”
在基督教家庭伦
理中,对妻子保护是丈夫应尽的责任,因为两者是生命合一的关系,也就是从某种意义上说的,一方受伤害的同时,另一方也受伤害,保护自己的同时,也就是保护了对方。在夫妻配搭之中,相互间要不断的调整,是在父母之外又有一个新的生命的关系。在常人来看“这是个奥秘”,但是对上帝的命令来说,是人的必须!与儒家家庭观念中夫妻关系相比可以看到,基督教家庭伦理更为重视夫妻之间的平等,以及在探讨双方责任时所持的平衡。
四、从儒家家庭伦 理思想中的姑慈妇听,来看基督教家庭伦 理思想中的婆媳关系
儒家家庭伦
理的姑妇关系,就是婆媳关系,它在家庭关系中也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儒家家庭伦 理思想中姑慈同于父慈,妇听同于妇顺。
姑之慈,包括引导媳妇勤劳,也要使她有所休息,如果偶尔有不孝顺不尊敬的现象,也不要怨恶,要加以教育,教育不听才可责怒,责怒无效才能遗弃她,但也不能扬她的过错。然而,由于家长专制的意识,婆婆虐待媳妇的现象是普遍的。古诗《孔雀东南飞》所描述的儿媳妇刘兰芝就是这一现象的例子,儒家家庭伦理思想虽然后来在这个关系上提出婆媳相报、诫慎的见解,可是在具体的家庭生活中表现的并不明显。
在姑慈妇听这个论述上,也正如在论述父慈子孝命题时偏重于子孝那样而偏重于妇听。所谓妇之听,就是“妇事舅姑(公婆),如事父母”。儒家家庭伦
理在这一点上又提出“曲从”的原则,就是要求媳妇无条件的服从,对于公婆的话语不应该分争曲直,只应该顺从。为了讨得公婆的欢心,儒家思想提出先讨好叔妹(小叔子、小姑子,也应该包括丈夫的哥哥与姐姐),让他(她)们在公婆面前为自己说好话。
这样,在原本对丈夫妇顺,对公婆妇听的基础上,媳妇身上又多了对小叔子、小姑子(包括丈夫的哥哥与姐姐)的讨好,这还不包括对妯娌们的。在以儒家思想为主导思想的中国传统家庭中,媳妇处于无权的地位。
婆媳关系在基督教家庭伦
理思想观念及圣经中不是很突出,只有一个典型的例子,也就是旧约圣经《路得记》里面提到的两个主角:路得与她的婆婆拿俄米。
作为摩押人的路得在丈夫去世之后,在婆婆舍己忘我的督促下:
“拿俄米对两个儿妇说:‘你们各人回娘家去吧!愿耶和华恩待你们,像你们恩待已死的人与我一样。愿耶和华使你们各在新夫家中得平安。’于是,拿俄米与她们亲嘴。她们就放声而哭(得1:8-9),”路得依然决然跟从拿俄米,并且说出诀志的言语:
“路得说:‘不要催我回去不跟随你。你往哪里去,我也往那里去;你在哪里住宿,我也在那里住宿;你的国就是我的国,你的上帝就是我的上帝‘你在哪里死,我也在那里死,也葬在那里。除非死能使你我相离,不然,愿耶和华重重地降罚与我(得1:16-17)!’”
从这其中可以看到她们婆媳的关系是何等的难能可得,以及做为犹太血统的婆婆拿俄米在对两个寡妇儿媳的态度,在自己信仰生活上的实践、在人情方面的体谅。在路得跟随拿俄米到犹大地之后,拿俄米在促成路得与波阿斯成为夫妻时,给路得出谋划策,也可以知道她在遵从本民族传统的同时,也看到她对路得的爱。另一方面从拿俄米对两个寡妇儿媳的态度,也让人看到她所信的上帝与其它信仰(包括摩押地的和中国儒家传统思想中的)在对寡妇能否再婚方面所表现的极大的不同——寡妇能否再婚取决于寡妇自己。拿俄米的一通劝说,委实让人感动,在此情况下俄耳巴的离开也确实是拿俄米真实的目的。
拿俄米让两个寡妇儿媳离开自己还有一层意义,从信仰上而言,以色列人是不准娶外族女子为妻的,拿俄米带她们两个回国,她会考虑到两个寡妇儿媳可能会被欺负,她因这层考虑而对两个寡妇儿媳的爱,是超过旧约中犹太人的那种孤芳自赏、狭隘的本民族的爱的。
寡妇路得定意与同为寡妇的婆婆在一起,这其中一定有值得她留下的吸引力:是在婆婆身上保存着的、并且使她坚信婆婆身上的这种吸引力不会因婆婆的年龄的变老而减少,也使她坚信婆婆身上的这种吸引力不会因婆婆离开摩押地到了犹太地而减少,她从自己婚前婚后,以及婆婆丧失两个儿子之后的行为中也看到了这些,她自己也从中得到一些,她想继续借着拿俄米得到,那就不能失去与拿俄米是婆媳的这种关系,无容置疑,这是信仰实质的具体表现通过这种婆媳关系反映在家庭中。当然,《路得记》本来的宗旨是说大卫王的家族史。
儒家家庭伦 理思想与基督教家庭伦 理思想,都非常注重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爱关系。儒家讲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家庭伦
理是一个有抱负的人成就自己远大理想中的一个部分。基督教讲究“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上帝的教会呢?(提前3:5)”其家庭伦
理是信上帝的人最起码的标准,是信仰生活中绝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人们往往会拿耶稣说的两段话,做为反驳基督教不注重家庭伦理,甚至是反家庭伦
理的,其实这是不对的。
“你们不要想,我来是叫地上太平;我来并不是叫地上太平,乃是叫地上动刀兵。因为我来是叫人与父亲生疏,女儿与母亲生疏,媳妇与婆婆生疏。人的仇敌,就是自己家里的人。爱父母过于爱我的,不配作我的门徒;爱儿女过于爱我的,不配作我的门徒(太10:34-37;参路12:51-53);”
“耶稣回答说:‘谁是我的母亲?谁是我的弟兄?’
就四面观看那周围坐着的人,说:‘看哪!我的母亲,我的弟兄。凡遵行上帝旨意的人,就是我的弟兄姐妹和母亲了’(可3:33-35)。”
针对(太10:34-37)应该这样理解:当一个人成为基督徒之后,就会影响到这人在生活的各个方面,最亲近的家人最能感受到这人的影响。耶稣是说耶稣自己是引起纷争的主要原因。
而(可3:33-35) 在从儒家家庭伦
理思想中的兄友弟悌,来看基督教家庭伦理思想中的兄弟关系的内容已经论述,在此不再重复。
儒家家庭伦
理强调的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悌,夫义妇顺,姑慈妇听。实际上,子孝,弟悌,妇顺,妇听,与相对应的父慈,兄友,夫义,姑慈在具体的家庭伦理思想表述中,与实际生活中不是对应平衡的,即要求于子孝,弟悌,妇顺,妇听付出的多,而要求于父慈,兄友,夫义付出的少。
基督教是站在信仰的角度来看家庭伦
理思想:彼此相爱,互为肢体,在上帝的眼中是人人平等。将正常的家庭成员爱的关系,扩展到所有信上帝的人甚至包括还没有信上帝的人,在扩展的过程中,爱的实质却远远高于正常的家庭成员的爱了,基督徒相信上帝的爱也参与其中了。
参考书目:
1、张祥浩:《中国古代道德修养论》,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
2、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赵复三译,北京,新世纪出版社,2005年。
3、《四书集注》,朱 熹集注 陈戍国 标点,长沙,岳麓书社 ,2004年
4、钟马田:《钟马田解经讲道丛集——以弗所书》(卷六),钟越娜译,香港,基道书楼。
5、活石:《基督徒的本分》,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
6、贾诗勒:《基督教伦 理学》,李永明译,香港,天道书楼有限公司,2000年。
7、巴斯德:《圣经研究》(卷一),杨牧谷译,香港,种籽出版社有限公司,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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