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合约化
(2013-08-07 15: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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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盈利率合约法例前景杂谈 |
现代人的婚姻,尤其是外国人在外国法律保障下,越来越变得合约化。
婚前订立合约,注明离婚时的财产分配范畴,对有身家的人来说,已经是司空见惯之事。更由于美加的法例保障了同居者的起码利益,男女共赋同居若干年,可以有权申请获得与正式婚姻类同的利益。于是,结婚固然要仔细地约法三章,连同居都要签字申明,将来分手时可以分哪类资产等等细节。
可以这么说,西方现代人的生活,日趋系统化、商业化与行政化、反映到男女关系上亦然。
听我那在多伦多任法官的好朋友举一些离婚例子,真是啼笑皆非。
离婚的赡养费计法,可当商业卖盘,计算市价盈利率。婚姻存在时,妻子获得的生活保障与享受所需,乘以多少年,一次过套现者有之,分年期摊还者有之。离婚者除非年事已高,否则赡养费用的计算亦与日本股市看齐,换言之,一于看好前景,实行坚持市价盈利五十或以上。
离异时各自争更多利益这番举止,我还能理解,正所谓没有了人也得有钱。可是,分明如鱼得水般生活在一起,还去立这种以防万一的分身家合约,实在太不成话,也太令人难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