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君之禄担君之忧
(2012-11-07 08: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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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有一次,嘱秘书代我去买一些日用品。
买了回来,我第一件事就是翻看价钱牌,发觉不是在代理我们货品的百货店买的,脸色一沉,立即写了一张纸条,给全公司同事,严重提醒他们,如无额外理由,以后购物必须光顾代理我们公司货品的百货店。
其实牵涉的金额极细,若论到纯利,更微不足道;但,让年轻同事知道商场的某些专业操守,是我的责任。我并非仅为那一元几角的生意就拉长了脸,而是以其道得之的盈利,必须争取,此乃原则问题。
记得大学毕业后几年,听一位在化妆品行业内干得相当出色的同学谈工作经验。她说公司内所有女职员都必须用自己公司出品的化妆品,否则,定必革职查办。起初,她以为这条机构法则只不过是虚张声势而已,谁知不然。
一天,她跟总经理经过公司的接待处,总经理瞥见接线生的纤纤玉手,涂上了一种不属于他们公司出品的指甲油,立即勃然大怒,下令接线生即日离职。她尝试求情,反被上司教训一顿:
“如果自己职员都不对公司支持,如何谈得上食君之禄担君之忧?”
这以后,发觉多个行业的人都有类同的不成文法则,职员全部自动自觉遵守。这不单是尊重及支持客户的表示,且是提点自己别做变相“食碗面反碗底”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