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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不享有代位追偿权

(2014-04-25 10:10:51)
标签:

追偿权

交通事故

第三者责任险

财产保险

律师

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不享有代位追偿权

保险代位追偿权是指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人为事故损失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负责赔偿的同时有要求肇事者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是保险人可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保险法所确立的有关法律原则和该法的结构体系可以看出代位追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虽然责任保险规定在财产保险之内,但它们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险种,其保险标的、赔偿方式、承担责任的条件均不相同,为此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由专门条款进行了规定,即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其赔偿条件是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这与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财产)造成损害的追偿条件完全不符,当然不能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享有追偿权。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没有规定代位追偿,也正说明了代位追偿不适用第三者责任保险。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刘高卓律师

TEL:180 3767 9961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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