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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羊學錄(一六一】據《新唐書·孝友傳》:武后時,下邽徐元慶手刃殺父之讎。時陳子昂上《復讎議狀》曰:“按之國章,殺人者死,則國家畫一之法也;法之不二,元慶宜伏辜。又按《禮》經,父讎不同天,亦國家勸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慶不宜誅。”建議“宜正國之法,置之以刑,然後旌其閭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後柳宗元上《駁復讎議》,以為子昂之論自相矛盾,乃據《春秋公羊傳》“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父受誅,子復讎,此推刃之道,復讎不除害”之義,表彰元慶曰:“不忘讎,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於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又憲宗時,宣平梁悅為父報讎殺人,詔曰:“在禮父讎不同天,而法殺人必死。禮、法,王教大端也,二說異焉。下尚書省議。”時韓愈上《復讎狀》,據《春秋公羊傳》“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之義,以為“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誅者,上施於下之辭,非百姓之相殺者也”,主張“或為官所誅,如《公羊》所稱,不可行於今者”,即官府所殺,雖父無罪,子亦不可復讎;據《周官》“凡殺人而義者,令勿讎,讎之則死”與“凡報讎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之義,以為“殺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復讎也,此百姓之相讎者也”,主張“或百姓相讎,如《周官》所稱,可議於今者”,即百姓相殺,子復讎者先言於官則無罪。後王安石作《復讎解》,以為“讎之所以興,以上之不可告,辜罪之不常獲也。方是時,有父兄之讎而輒殺之者,君子權其勢,恕其情,而與之可也”,又以為《周官》“凡復讎者,書於士,殺者無罪”之義,非周公之法,蓋“凡所以有復讎者,以天下之亂,而士之不能聽也。有士矣,不能聽其殺人之罪以施行,而使為人之子弟者讎之,然則何取於士而祿之也?”慕案:以上四人之議,有可詳而論者四:其一,古代中國,法理法文法治必據聖王之義、經典之文,所謂引經決獄、春秋決獄是也,此中國之所以為中國者。近世以降,不復引經決獄、春秋決獄,一切法律均依理性精神,取法西洋傳統,使中華法系一變而為歐陸法系,則中國非中國矣。其二,唐憲宗、陳子昂皆以禮與法為二物、相衝突,非也。禮即法也,法即禮也,禮樂刑政於用分殊,於治為一,同源于聖王之義、經典之文。所謂禮法衝突者,必是錯解聖王之義、經典之文,使法文不體禮義。如,《春秋公羊傳》定公四年“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父受誅,子復讎,此推刃之道,復讎不除害”款,其意為“父無罪,子復讎無罪;父有罪,子復讎有罪”甚明,而韓愈以為“誅者,上施於下之辭,非百姓之相殺者也”,則是錯解。韓愈又以百姓相殺,子報復讎,必先言於官方無罪,則大謬矣,無如柳宗元之議精當,何怪章士釗《柳文指要》譏其“諂諛專制”?!其三,《春秋公羊傳》榮復讎、大復讎,然具體事例不及庶人,只涉君主,蔣子《公羊學引論》分為三類,即國君復國君殺祖殺父之讎、個人復國君殺父之讎、臣子復亂賊弑君之讎。雖然,國君殺父尚可復之,况庶人之父讎乎?故《禮記》載孔子之言曰:居父母之讎,“寢苫枕幹,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鬥。”其四,於復讎之論,可見今古文之別,尤見古文蓄意為君主專制辯護之意,許慎《五經異義》分殊甚明,曰:“凡君非理殺父,公羊說,子可以復讎,故子胥伐楚,《春秋》賢之;左氏說,君命,天也,是不可復讎。”又者,古文既尊君主護專制,則必一切遵現行法律和統治秩序,故《周官》言“凡復讎者,書於士,殺者無罪”。然庶人報讎既告官府,則何不以官府處置之?自相矛盾如此,何怪荊公以為其非周公之法!惜乎,荊公既尊《周官》、作《新義》並以為變法根據,又疑《周官》非周公之法,進退失據,不亦惑乎?!又者,《春秋》榮復讎乃專就君主言,然兩千年間議論,均不及復君主,而專就庶人說,且即在公羊學(家)處,“大復讎”亦不曾列為《春秋》大義與要旨,民國楊樹達《春秋大義述》、陳柱尊《公羊家哲學》雖各列大義數十條,“大復讎”亦不與焉。至若《公用學引論》出,其六論十二說,特標出“大復讎”,以為體現中華民族尚恥尚勇精神,歷史之中追求自然公正精神,以及儒家批判無道君主精神,尤其道出其與湯武革命精神相一貫,以明政治之合法性之一體,可謂慧見卓識矣!陳柳韓王四人皆以文學著稱,其復讎議皆酣暢淋漓,故附錄焉。(20150829)
附一:陳子昂《復讎議狀》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讎,束身歸罪。
議曰:先王立禮,所以進人也;明罰,所以齊政也。夫枕幹讎敵,人子之義;誅罪禁亂,王政之綱。然則無義不可以訓人,亂綱不可以明法。故聖人修禮理內,飭法防外,使夫守法者不以禮廢刑,居禮者不以法傷義;然後暴亂不作,廉恥以興,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然按之國章,殺人者死,則國家畫一之法也;法之不二,元慶宜伏辜。又按《禮》經,父讎不同天,亦國家勸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慶不宜誅。然臣聞昔刑之所生,本以遏亂,仁之所利,蓋以崇德。今元慶報父之讎,意非亂也;行子之道,義能仁也。仁而無利,與亂同誅,是曰能刑,未可以訓,元慶之可顯宥於此矣。然而邪由正生,理必亂作。昔禮防至密,其弊不勝;先王所以明刑,本實由此。今倘義元慶之節,廢國之刑,將為後圖,政必多難;則元慶之罪,不可廢也。何者?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讎,其亂誰救?故聖人作始,必圖其終,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故曰:“信人之義,其政必行。”且夫以私義而害公法,仁者不為;以公法而徇私節,王道不設。元慶之所以仁高振古,義伏當時,以其能忘生而及於德也。今若釋元慶之罪以利其生,是奪其德而虧其義;非所謂殺身成仁、全死無生之節也。
如臣等所見,謂宜正國之法,置之以刑,然後旌其閭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編之於令,永為國典。謹議。
臣伏見天後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吏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讎,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於令,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理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並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果以是示於天下,傳於後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蓋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於一而已矣。
向使刺讞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於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籲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沖讎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不免于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法其可讎乎?讎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淩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讎,其亂誰救?”是惑於禮也甚矣。禮之所謂讎者,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於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聖,不亦甚哉!
《周禮》:“調人,掌司萬人之讎。凡殺人而義者,令勿讎;讎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讎之。”又安得親親相讎也?《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父受誅,子復讎,此推刃之道,復讎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於禮矣。且夫不忘讎,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於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讎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於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
附三:韓愈《復讎狀》全文
右伏奉今月五日敕:復讎,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征法令,則殺人者死。禮、法二事,皆王教之端,有此異同,必資論辯,宜令都省集議聞奏者。朝議郎行尚書職方員外郎上騎都尉韓愈議曰:
伏以子復父讎,見於《春秋》,見於《禮記》,又見《周官》,又見諸子史,不可勝數,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詳於律,而律無其條,非闕文也,蓋以為不許復讎,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復讎,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其端矣。
夫律雖本於聖人,然執而行之者,有司也。經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甯其義於經,而深沒其文於律者,其意將使法吏一斷於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周官》曰:“凡殺人而義者,令勿讎,讎之則死。”義,宜也,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復讎也。此百姓之相讎者也。《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誅者,上施於下之辭,非百姓之相殺者也。又《周官》曰:“凡報讎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言將復讎,必先言於官,則無罪也。
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憐孝子之心,示不自專,訪議群下。臣愚以為復讎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或百姓相讎,如《周官》所稱,可議於今者。或為官所誅,如《公羊》所稱,不可行於今者。又《周官》所稱,將復讎,先告於士則無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於官,未可以為斷於今也。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復父讎者,事發,具其事申尚書省,尚書省集議奏聞,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指矣。”謹議
附四:王安石《復讎解》全文
或問復讎,對曰:非治世之道也。明天子在上,自方伯、諸侯以至於有司,各修其職,其能殺不辜者少矣。不幸而有焉,則其子弟以告於有司,有司不能聽,以告於其君;其君不能聽,以告于方伯;方伯不能聽,以告于天子,則天子誅其不能聽者,而為之施刑于其讎。亂世,則天子、諸侯、方伯皆不可以告。故《書》說紂曰:“凡有辜罪,乃罔恒獲。小民方興,相為敵讎。”蓋讎之所以興,以上之不可告,辜罪之不常獲也。方是時,有父兄之讎而輒殺之者,君子權其勢,恕其情,而與之可也。故復讎之義,見於《春秋傳》,見於《禮記》,為亂世之為子弟者言之也。
《春秋傳》以為父受誅,子復讎,不可也。此言不敢以身之私,而害天下之公。又以為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此言不以有可絕之義,廢不可絕之恩也。
《周官》之說曰:“凡復讎者,書於士,殺者無罪。”疑此非周公之法也。凡所以有復讎者,以天下之亂,而士之不能聽也。有士矣,不能聽其殺人之罪以施行,而使為人之子弟者讎之,然則何取於士而祿之也?古之於殺人,其聽之可謂盡矣,猶懼其未也,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今書於士,則殺之無罪,則所謂復讎者,果所謂可讎者乎?庸詎知其不獨有可言者乎?就當聽其罪矣,則不殺于士師,而使讎者殺之,何也?故疑此非周公之法也。
或曰:世亂而有復讎之禁,則寧殺身以復讎乎?將無復讎而以存人之祀乎?曰:可以復讎而不復,非孝也;復讎而殄祀,亦非孝也。以讎未複之恥,居之終身焉,蓋可也。讎之不復者,天也;不忘復讎者己也。克己以畏天,心不忘其親,不亦可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