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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槛收益率”(Hurdle Rate)等于“优先收益”(Preferred Return)?—有限合伙协议分配条款评析3

(2012-02-21 11:09:17)
标签:

财经

pe

业绩提成

优先收益

门槛收益率

C基金的收益分配条款如下:

 

合伙企业的利润,有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20%;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中出普通普通合伙人受益分成之外的部分,由所有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享。
2、计提办法:合伙企业的平均年收益率为达到6%时,所有合伙人按权益比例分配受益;合伙企业年平均收益率达到并超过6%(含)时,普通合伙人方可按以下现金流分配顺序中确定标准提取受益分成。
现金流分配顺序:本合伙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后 不再进行循环投资,资本回收账户的现金按下列顺序分配:
( 1)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出资;
(2)普通合伙人按出资额取回出资;
(3)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6%/年的门槛受益;
(4)普通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6%/年的门槛受益;
(5)本合伙企业收益率超过了6%/年时,普通合伙人可以按照基金总收益的20%提取收益分成,剩余80%的收益由所有合伙人按照权益比例分配。
3、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每年度(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一年时间为一个年度,以下同)已实现并收回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4、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企业在向其分配利润和投资成本时,有权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资、违约金等费用。如果其应分配的利润和投资成本不足以不足上述款项的,应当补缴出资并补交上述费用。

 

 对C基金的收益分配条款分析如下:

1、条款的分配顺序与观点B的分配模式有些相似,将本条款与《“门槛收益率”等于“优先收益”?——国内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分配条款实例评析(一)》一文中提到的观点B的分配模式进行比较,观点B:

  在LP取得优先收益后,GP对项目全部盈利分配业绩提成,依此观点,项目投资收益的分配顺序为:

  一、项目收益返还LP的全部出资额;

  二、返还GP的全部出资额;

  三、向投资人支付优先收益(例如,门槛收益率=年化8%内部收益率);

  四、向GP支付相当于投资人的优先收益20%的业绩提成;

  五、剩余项目收益的20%GP支付业绩提成,80%支付给投资人(“剩余项目收益”指经过上一顺序分配后的剩余值)

  本条款的分配顺序与观点B区别在于:

 (1)分配时点不同:分配时点不是单个项目退出后,而是以年度为周期进行分配。因为项目投资的进入和退出时间往往不是规律分布的,有可能出现退出的有的年度项目扎堆退出,有的年度又颗粒无收。按年度计算,意味着在年度存在两个以上项目实现退出时,要累积计算并按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2)GP的跟投投资和跟投投资而分配的优先收益分别劣后与LP的出资和优先收益。

 (3)观点B有GP的追赶(catch up)的明确约定,而本条款没有明确表述为GP在投资人取得按门槛收益率计算的优先收益之后,GP优先取得相当于优先收益20%的业绩提成,但按本条款(即(5)本合伙企业收益率超过了6%/年时,普通合伙人可以按照基金总收益的20%提取收益分成,剩余80%的收益由所有合伙人按照权益比例分配。)实质上大多数情况下分配顺序是相同的。


 2、总体来说,该条款可以保证LP获得约定的优先收益前,GP不参与分配业绩提成,而且在GP有权取得业绩提成时,GP可以取得约定的业绩提成比例更接近甚至可以等于项目盈利的20%。但是与观点B的表述相比,本条款特别是“(5)本合伙企业收益率超过了6%/年时,普通合伙人可以按照基金总收益的20%提取收益分成,剩余80%的收益由所有合伙人按照权益比例分配”的表述显然就不如观点B的“四+五”表述精准。特别是如果处于观点B所述的“顺序四”的分配阶段,本条款的“本合伙企业收益率超过了6%/年时,普通合伙人可以按照基金总收益的20%提取收益分成”就可能让人产生歧义,
 试问,如果此时PE的IRR是7%,本条款将如何适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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