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E分配模式二三事——有限合伙制PE分配模式的四个问题》一文中,笔者提出了分配的比例、分配的顺位、分配的时点、分配的修正这四个分配中的问题(参见前文《PE分配模式二三事——有限合伙制PE分配模式的四个问题》)实践中这四个要素是如何共同作用进而影响LP和GP的收益分配和利益关系的,下面摆事实,举例子,说说PE采用不同的分配时点(整体退出后的终期分配和单个项目退出后的临时分配)可能对GP收益分配的影响。
为方便讨论,对考察对象——某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进行一些简化处理:GP为管理团队成员设立的某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率25%,为简化问题,暂不计其他税种),有限合伙协议约定GP业绩提成比例为20%,GP无业绩提成追赶权利,也无跟投义务,LP无优先收益。该基金投资周期内共投资了三个项目(对三家公司进行了股权投资),并在存续期内分别实现了退出获得收益,退出前项目无分红、股息分配,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三顺序投资,并依序退出。具体投资及退出金额如下表所示:
表1- 投资盈亏一览表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一
|
项目二
|
项目三
|
合计
|
投资金额
|
3000
|
1000
|
4000
|
8000
|
退出金额
|
6500
|
200
|
6000
|
12700
|
盈余/亏损
|
3500
|
-800
|
2000
|
4700
|
如无另行说明,本文中出现的图表的货币单位与表1一致
三个项目的投资资金与退出收益金额分别如图1所示:
http://s11/middle/a19761c8hb8e43a0d534a&690interest)" TITLE="谁动了GP(普通合伙人)的业绩提成(carried interest)" />
在项目投资及收益相同的情况下,采用PE整体退出后的终期分配(无需适用GP回拨)与单个项目退出后的分配(适用GP回拨义务)进行比较,GP获得的业绩提成总金额和时点分布情况如何?
首先,看一下在基金所有项目退出清算后进行整体分配情况,项目一、项目二退出后暂不启动分配,项目三退出后,累积计算整体盈余并进行分配。三个项目累积盈利4700万元,GP获得业绩提成(税前)为940万元(4700×20%)。分配情况如图2所示:
http://s15/middle/a19761c8hb8e4413a4bce&690interest)" TITLE="谁动了GP(普通合伙人)的业绩提成(carried interest)" />
采用按单个项目退出结算后分配,计算前先强调一下此模式下的四个分配要素:
○ 分配比例:按单个项目计算实现盈余部分的20%分配给GP作为业绩提成
○ 分配时点:单个项目退出后即可进行结算和分配;
○ 分配顺序:单个项目退出收益先返回LP的单项投资本金,如上一个项目投资本金未足额返还的,优先在下一个项目分配时予以返还。请注意:累积计算有盈余不等于整体项目投资都已经返还。累积计算有盈余,但有项目投资未完全返还的,GP也不能提取业绩提成。
○ 分配修正:适用GP回拨条款,回拨触发条件(回拨标准)设定为:只有截止分配时点前的项目投资都已经返还,GP才能提取业绩提成,比例不超过20%,回溯之前项目,累积计算盈亏并进行回拨修正:
(1)截止分配时点前的项目投资未足额返还的,GP应向LP退还前一项目分配时已经获得的业绩提成(税后),但已经缴纳的税收不退还;
(2)GP提取的业绩提成比例超过20%的,GP应将超领部分回拨给LP。
项目一投资金额3000万,实现退出后收益6500万元,PE累积盈利3500万元,返还LP出资3000万元,GP获得业绩提成=3500×20%=700万元,企业所得税=700×25%=175万元,按上述分配规则,税后GP获得业绩提成525万元,项目一分配情况如图3-1:
http://s16/middle/a19761c8hb8e456b9d7cf&690interest)" TITLE="谁动了GP(普通合伙人)的业绩提成(carried interest)" />
项目二投资1000万元,本项目亏损,实现退出后收益仅200万元,应先全额返还给LP,本次GP不能分配,GP还得向LP回拨525万元(项目一的税后业绩提成),相当于共返还LP出资725万元(200+525),尚欠LP出资275万元(1000-725),项目而分配情况如图3-2:
http://s14/middle/a19761c8hb8e459c731dd&690interest)" TITLE="谁动了GP(普通合伙人)的业绩提成(carried interest)" />
项目三投资4000万元,实现退出后收益6000万元,返还LP出资4275万元(项目三出资4000万元及项目二未返还部分275万元),PE累积盈利1725万元(6000-4275),GP获得业绩提成345万元(1725×20%),所得税86.25万元(345×25%),税后业绩提成258.75万元,项目三分配情况如图3-3:
http://s10/middle/a19761c8h78e3a2ebac19&690interest)" TITLE="谁动了GP(普通合伙人)的业绩提成(carried interest)" />
三个项目实现退出后GP合计收到税前业绩提成520万元(700-525+345)。
如前所述,采用在基金所有项目退出清算后分配,GP获得业绩提成(税前)940万元(参见图2),两种分配方式下的GP业绩提成对比情况如图4:
http://s13/middle/a19761c8hb8e45f9e9b3c&690interest)" TITLE="谁动了GP(普通合伙人)的业绩提成(carried interest)" />
如果分配到此为止,GP的业绩提成相差420万元,究竟是谁动了GP的业绩提成?当然,分配不会到此为止,还需要进行最终的分配调整,实现按照整体盈余的20%计提GP的业绩提成,GP还是可以取得940万元的业绩提成。
在实践中,我们不仅要关注有限合伙协议所约定的“分配比例”是否最终实现,而且也要关注其实现的时点。毕竟对于深谙收益和风险的时间价值的LP和GP而言,富于变化的分配方式安排背后依然是LP与GP之间的利益博弈。
如何优化分配方式,改变这种业绩提成的差异和分布的不均衡,从而提高LP和GP的利益一致性,需要我们进行更多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