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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对犯了罪的女子有何“另类”刑罚?

(2016-11-04 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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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中国古代历来讲究男女有别,“男尊女卑”、“重男轻女”是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在这种情况下,对女子的刑讯无论从刑具到施行方法等方面都渗透着男女区别的思想。

秦汉时期,女刑徒在服刑期间必须戴刑具,甚至穿囚服,不仅衣服颜色鲜明以示区别侮辱,甚至双手、脖颈、小腿及双脚全被施加刑具。但明清律规定:“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违者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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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刑是秦汉时刑罚最严厉的一种。对于女性而言,“宫刑”是对其生殖器的破坏,在《中国全史·法制史》中记载,“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附而掩其牝户,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

拶子,是一种专门用来夹手指的刑具。《钦定大清会典》记载:“拶指用圆木五根,各长七寸,径围各五厘,妇人非犯重案不得实用之。”《禁刑狱之滥疏》有云:“今之用刑者异于是,刑手则有拶子,刑足则有夹棍,刑头首则有脑夹”。拶刑造成的后果经常是手指变形残废,因此对女性施以拶刑对其心理的威慑力更甚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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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一旦沦为女囚,一旦沦为女囚就相当于是去了贞洁。轻则在公堂上被裸体笞杖,即“杖臀”,重则被脱掉裤子游街示众,名曰:卖肉,而在大牢里被牢头玩弄、非法拷打更是家常便饭,尤其是要遭受牢头狱霸的凌辱。

对怀孕的犯罪女子,可以适当减轻刑罚。因为妇女怀孕之后,即关系到夫家香火之传承。对怀孕妇女用刑,若导致其夫家无后,则是损伤天理的大罪。《新唐书·刑法志》记载,轻罪犯人和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的犯人,残废的人、侏儒、孕妇,一律不戴刑具等待审理判决。 《新元史·刑法志》中记载,妇女犯罪时已怀孕的,如遇应予拷讯及判处杖刑,笞刑的,须等分娩一百天后执行。

于犯奸罪的女性,历代统治者对其都持严厉打击的态度。女性若是触犯奸罪,施行笞杖要去衣受刑,理由是她们已经丧失了廉耻,不是贞洁的女子,不必再顾全她们的面子。《清平山堂话本·曹伯明错勘脏记》记载的对犯奸妇女的刑杖之事:“蒲左丞言:‘你这娼妇,快快实说,你与何人有奸,排害曹伯明?说的是实,饶你罪名;若一句不实,先打死你这娼妇!’谢小桃抵赖,不肯招说。蒲左丞交:‘揪下去打一百,打死了罢!’当下拖番,打了十下。小桃熬疼不过,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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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驴据传是专用于犯淫罪的女性的刑具,但史书里并没有记载,只有在小说里有描写。究竟历史上有无这种让女性“骑木驴”的刑法,而木驴又是如何骑的,并无史料证实。

还有的女性被没为官妓。在中国妓女是为人所不齿的,在法律上也属于贱籍。官妓的来源多为重罪男性罪犯的女性家眷和被囚等待审判的良家女子。但在北宋之后,没为官妓的女犯多来源于不守妇道的犯奸女性。(网络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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