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系列之三:优先分红权
(2012-07-15 16:52:37)
标签:
杂谈 |
分类: 风险投资 |
优先分红权(Dividends Preference)
优先分红权是指在公司宣告分派股息时,优先股股东享有的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股息的权利。
条款范例:
条款一:在A轮优先股股东获得分红之前,公司不得以现金、财产或股份等形式向其他类别的股票派发股息。
条款二:A系列优先股有权享有每年[__]%的可累积分红权,并在清算或赎回事件发生时支付。对其他分红或分配,则有权在优先股全部转换的基础上参与普通股的分配。
条款三:经董事会宣告,A系列优先股有权享有每股[__]元的非可累积分红权。
法律可行性分析: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据此可以认为,股东之间关于分红的安排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主动性,优先条款的安排在中国法下不具有法律上的障碍。
几个问题:
1、关于参与权:
根据在投资人优先取得股息后,是否仍可继续参与股息分配(与普通股股东),可分为参与性(participating)和非参与性(non-participating)优先分红权。
通常,享有较高固定分配比例(如:年息10%)的优先股,不参与后续分红,即没有参与权。
2、关于累积性:
根据股息分配是否具有累积性,直到支付为止,可分为累积(cumulative)和非累积(non-cumulative)优先分红权。
虽然公司法对于累积或非累积的分红问题并无涉及,但对利润分配的顺序有明确规定,即:需先弥补亏损,后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所剩的税后利润方可进行分配。
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进一步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因此,在不违反利润分配顺序的前提下,做出累积性的分红安排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操作中比较复杂,需要考虑一旦公司业绩出现大幅波动,甚至亏损,极有可能出现无法分配的情形。
需要澄清的是,出现无法分配的情况是正常的。公司可以等待实现盈利或有足够可分配利润时,再向优先股股东分配。累积优先分红权条款,可视作股东对分红的一项(模拟)计算方式。特别在公司亏损时,不能将累积优先分红权条款的存在,视作不考虑公司的实际盈利能力,违反法定分配顺序,进而认为是一项无效的条款。公司法所禁止的,只是按照法定分配顺序分配后没有税后利润,公司却强行向股东进行分配的情形。这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3、关于自动派息或是经董事会授权:
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中国公司法的理论及实践均按照授权原则执行,即只有当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形成决议,决定向股东派息时,股东方可享有股息,而无自动派息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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