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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因失误多支付赔款的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件可投保诉责险

(2017-11-14 16:39:02)
标签:

诉责险、法律、保险

房产

诉讼

保全

财经

http://s13/mw690/002XgOTSzy7fNJP7Hys1c&690

导读: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款时,因失误多写一个零,导致多支付理赔款50余万元,保险公司能追回多支付的赔款吗?被保险人获得的此笔款项属于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以下诉责险投保案例为你解析。

一、案情: 2016年1月12日,投保人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为全体员工向原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告张某斌为投保人的员工,即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2016年6月18日, 张某斌工作时不慎摔伤致腰椎骨折,治疗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治疗终结后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斌构成9级伤残。后张某斌持保单向原告理赔。原告对赔款理算后确定应支付张某斌保险赔偿金6万元。

2017年2月原告支付上述赔款时,因工作人员疏忽将转账金额错写为60万元支付至张某斌账户。原告发现后多次与张某斌沟通要求返还多支付的部分,张某斌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原告无奈以张某斌为被告,诉至汉中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不当得利款54万元。

为防止被告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原告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告的账户。根据法律规定须提供保全担保,原告即向我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我司经审查原告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投保人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二、点评:本案为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件。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我国《民法通则》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我国《民法总则》第11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上述规定,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应该返还不当得利

本案中,被告的保险理赔款为6万元,因原告工作人员疏忽,错误转账给被告60万元。被告没有合法根据,获得的超过6万元以外的54万元就属于不当得利,原告有权要求其返还,被告应予以返还。本案原告的诉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保全被告的账户,保全错误及造成损失的概率低,因此我司作出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提供资料:1、起诉状;2、保全申请书;3、证据资料:保险理赔申请书、理算记录、转账支付记录等。

四、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总则》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鸣谢:本案例提供单位安邦保险陕西分公司

作者:崔春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责任人、诉责险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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