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以案例说保险之一: 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介绍

(2017-08-03 15:08:34)
标签:

财经

诉责险、法律、保险

杂谈

导读:保险的四大原则之一的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是什么?理赔中如何运用?本案例将为你解读。

一、案情

香河某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保险人),于2009年1月向安邦某分公司投保机器设备损坏保险,总保险金额34971850元,保险期间1年。2009年9月某日因被保险人操作工人操作不当造成投保的机器设备2号胶布机的3、4号压延轮直接摩擦后损坏。安邦某分公司经查勘后认定该事故属于免责条款中的“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人员操作引起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并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此后,被保险人即以保险合同纠纷案由将安邦某分公司诉至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包括12个月停产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6702680元。香河法院受理后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了公估鉴定。后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安邦某分公司对操作不当免责的保险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属于保险责任,应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安邦某分公司赔偿被保险人损坏机器设备的重置价款扣除残值和免赔率后的损失1570500元和6个月可得利益损失扣除免赔率后的损失2059344元,上述两项合计3629844元。

一审判决后,安邦某分公司不服,向廊坊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安邦某分公司不服一、二审生效判决,再次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再审。

河北省高院经再审审查后认为:关于安邦某分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保险人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根据保险法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事故发生时的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受损而得到额外收益。据此,改判安邦某分公司赔偿被保险人损坏机器设备的重置价款扣除残值和免赔率后的损失1570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11月2日至结清日止。也就是再审改判安邦某分公司无须承担被保险人的6个月可得利益损失2059344元。再审后双方履行了判决。

    二、点评:

本案一、二审判决安邦某分公司赔偿被保险人3629844元,再审改判仅需赔偿1570500元及利息,去掉了6个月可得利益损失2059344元。再审判决和原生效判决结果差距为什么会这么大?原因是因为原一二审判决违反了保险的四大原则之一的损失补偿原则。那么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介绍

根据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监会主席主编的《保险原理与实务》第三章,损失补偿原则为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但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收益。也就是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获得额外收益。

该原则包含两层含义:1、损失补偿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前提条件,即有损失发生就有补偿,无损失则无补偿;2、损失补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收益。即以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经济状态为限。

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因操作失误损坏,经公估鉴定的修复费用在扣除免赔率后为1570500元,也就是修复费用为将被保险人的损失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经济状态的费用。而可得利益损失已经属于民法上的间接损失,为额外收益的部分。因此再审改判去掉了此部分可得利益损失。

另外,本案中再审还判决安邦某分公司须承担保险赔款的利息有没有法律依据?答案是肯定的,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某分公司收到赔偿请求后,经查勘做出拒赔的决定,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拒赔理由不成立,也就是法院认为正常理赔时间应为被保险人提出请求后的30日内。超出30日即应支付利息损失。再审如此改判符合保险法第23条规定的精神。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2)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收益,可以避免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以及诱发道德风险的产生。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1、人身保险,2、定值保险,3、重置价值保险。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作者崔春霞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