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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

(2012-04-26 12:29:21)
标签:

杂谈

分类: 学校卫生

 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是提高学校卫生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措施,卫生监督部门在积极开展对学校的卫生监督工作的同时应建立违法情况通报制度,将检查发现的卫生问题及卫生隐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

第一节  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

一、主要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消毒管理办法》

《中小学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二、监督内容

(一)机构和人员

1、学校是否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是否设校医院或卫生科,校医院是否设保健科(室)。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是否设卫生室。

2、学校是否任命一名在编人员专门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中小学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传染病防治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3、寄宿制学校或有600名以上学生的非寄宿制学校是否按600:1配备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足600人的非寄宿制学校是否配备专兼职保健老师。

(二)卫生管理

1、传染病防控工作是否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2、健康教育是否纳入年度教学计划。

3、是否制定学校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是否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是否每年对学生进行体检,是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5、是否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报告的内容、方式、时限是否正确,是否有记录。

6、是否建立中小学校晨检制度和学生因病缺勤与病因追查登记制度,是否有记录。

7、是否对小学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进行查验,是否有查验登记,对无证或漏种学生是否有预防接种补证、补漏种记录。

8、是否建立学生传染病病愈返校复课医学证明查验制度,是否有记录。

9、是否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是否每年对学生进行体检,是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10、是否对发生传染病的班级、宿舍等相关环境及时消毒并有记录,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11、是否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

1、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责令学校限期改正,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对违法行为应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查处。

2、建立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制度,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

第二节  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

一、主要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二、监督内容

(一)一般监督内容:

1、应发证供水单位是否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2、供、管水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3、是否设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各项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4、涉水产品是否索取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5、学校饮用水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6、是否制订饮用水突发污染事故和水源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

(二)分类监督内容:

1.学校自建设施供水

1)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周边 30米内是否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旱厕、污水管线或污水沟等污染源。

2)泵房内外环境是否整洁,是否堆放杂物及有毒有害物质,地面是否采用防滑材料铺设,墙壁是否粉刷防水、防霉涂料,是否有机械排风设施,是否有防护门窗。

3)储水设备(清水池)观察孔孔盖是否加锁、透气管罩是否密闭完好,储水设施内壁是否有污垢,底部是否有异物,水中是否有肉眼可见物。

4)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含净化、软化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5)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

2.二次供水

1)二次供水水箱间(或设备间)内外环境是否整洁,地面是否采用防滑材料铺设,墙壁是否粉刷防水、防霉涂料,是否有机械排风设施,是否有防护门窗。

2)水箱内壁是否光滑、洁净、平整,水箱的出水处是否预留或安装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如:紫外线、二氧化氯、臭氧等消毒设备)。

3)饮用水水箱是否单间设置,是否与非饮用水包括消防用水、暖气水、空调水等水箱共用设备间,是否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线直接连接。

4)采用无负压供水方式时,是否在与市政管网连接处统一安装闸阀、过滤阀、倒流防止器,在稳流罐后是否预留饮用水消毒设备接口。

5)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含净化、软化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6)水箱盖是否加锁,水箱水中是否存在肉眼可见物,水箱内壁是否有污垢,底部是否有异物,溢水管、泄水管排出口是否加防护网。

7)贮水设备(水箱或蓄水池)是否定期清洗消毒,是否有记录。

8)是否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

3.分散式供水(自备井、水窖等)

1)是否有卫生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对水质进行消毒。

2)周围30米内室否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旱厕、污水管线或污水沟等污染源。

4.开水

1)提倡学校采用开水作为学生饮水。对供应开水的学校,现场检查盛装开水的器皿(如保温桶等)是否定期清洗消毒并加盖上锁。

2)检查开水供应量是否充足和方便学生饮用。

5.分质供水

1)分质供水制水间内外环境是否整洁,地面是否采用防滑材料铺设,墙壁是否粉刷防水、防霉涂料,是否有机械排风设施,是否有防护门窗。

2)分质供水的供水管线是否为自动环状循环设计且设置人工排水阀门,储水设备出水端是否安装自动消毒装置,净化后的净水储存时间是否超过24小时。

3)分质供水处理设备(含净化、软化设备、消毒)是否正常运转。

6.桶装饮用水(含桶装饮用水饮水机供水等)、现制现售饮用水

1)是否索取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证和每批次检验报告。

2)桶装水是否在保质期内,瓶口是否密封完好。

3)饮水机的放置位置是否远离阳光直射,周围是否有污染源。

4)是否定期对饮水机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5)现制现售饮用水机是否按要求更换滤芯滤材并记录。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

发现违法行为后可参考下表进行相应的处罚,有地方法规的可按地方法规处罚,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上级单位进行情况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

案由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

1.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案

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

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进;

·并可以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案

1)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上岗工作;

2)患有痢疾、伤寒、甲肝、戊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进;

·并可以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学校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责令限期改进;

·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4.学校饮用水供应量不足

学校未向学生提供充足的饮用水。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5.拒绝卫生监督案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条例》实施卫生监督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于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教学环境卫生监督

一、主要监督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

《黑板安全卫生要求》

《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

《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

《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学校卫生综合评价》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施行基本标准》

二、监督内容

1、教室人均面积

教室人均面积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小学不少于1.15㎡; 中学不少于1.12㎡)。

2、采光

1)单侧采光教室光线是否从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

2)教室采光指标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课桌面最小采光系数不低于1.5%,玻地面积比不低于1:6,后、侧墙反射系数不小于70%。)

3、照明

1)学校建筑是否安装人工照明设施;

2)教室课桌面照度是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平均照度不低于150Lx,照度均匀度不低于0.7);

3)教室灯具排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采用控照式灯具,灯管排列长轴垂直于黑板面,灯具距桌面的悬挂高度为1.7-1.9 m);

4)是否安装黑板灯,黑板面照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平均照度不低于200Lx,照度均匀度不低于0.7)。

4、黑板

1)黑板尺寸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中学不小于1m×4.0m,小学不小于1m×3.6m);

2)黑板卫生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黑板无破损,无眩光,反射系数不大于20%)。

3)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小学为0.8-0.9m,中学为1-1.1m)。

5、课桌椅

1)课桌、课椅是否达到每人一席。

2)教室中课桌椅型号不少于两种。

3)课桌、课椅分配符合率是否分别达到80%以上。

4)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m,中学不宜大于8.5m。教室后部应设置不小于0.6m的横向走道;

5)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6、室内空气质量

1)教室通风换气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教室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是否≤0.15%;

3)采暖季节教室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是否≤10mg/m3

4)新装修完单色教室是否进行室内空气检测,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后投入使用。

7、教室微小气候

冬季采暖期室温是否在16℃~18℃之间(适用于采暖地区)。

8、环境噪声

1)外环境对普通教室所产生的噪声是否≤50分贝;

2)教室布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两排教室长边间距大于25米;普通教室不受音乐教室、运动场地干扰)。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

1.对教学环境存在不符合卫生规范、标准的可参考下表进行处罚,并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

2.建立违法情况通报制度,将教学环境中影响学生健康的问题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上级单位进行情况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

教学环境卫生监督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

案由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1. 教学环境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1)教室人均面积

2)采光

3)照明

4)黑板

5)课桌椅

6)室内空气质量

7)教室微小气候

8)环境噪声

上述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2.拒绝或妨碍卫生监督案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学校医疗机构、保健室卫生监督

一、主要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护士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消毒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二、监督内容

(一)校医院

见《卫生监督员手册》——医疗服务监督分册和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分册。

(二)校医务室、卫生所(室)
1
、执业许可证

是否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人员要求
医生是否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是否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3、房屋要求

建筑面积是否大于40平方米,是否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4、设备要求 

是否配备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基本设备包括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计、污物桶、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止血带、药品柜、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急救箱等。

5、执业行为

见《卫生监督员手册》——医疗服务监督分册和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分册。

(三)保健室

1、人员要求

不足600名学生的非寄宿制学校是否设立保健室,保健教师是否由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保健教师是否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知识培训。

2、房屋要求

建筑面积是否大于15平方米。

3、设备要求

保健室设备是否配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头板、观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止血带、污物桶等。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

学校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

案由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1)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的;

2)诊疗活动超出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

3)未经护士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超过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案

诊疗活动超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范围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警告;

·责令改正;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案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  学校其它方面卫生监督

一、主要监督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二、监督内容

(一)公共浴室

1、公共浴室是否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

2、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3、是否设更衣室、浴室、厕所和消毒等房间,是否保持良好通风。

4、浴池是否每天清洗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是否一客一洗一消毒。

5、浴室环境卫生是否整洁,淋浴喷头间距是否大于0.9米。

6、是否在明显位置悬挂有严禁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患者就浴的标志。

7、是否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制度。

(二)游泳场所

1、游泳场所是否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

2、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3、是否有强制通过式的浸脚消毒池和淋浴设施。

4、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5、是否公示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指标。

6、是否在入口处悬挂有严禁甲肝、戊肝、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肠道传染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性病等患者进入的标志。

7、是否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8、泳池水质检测是否合格。

9、是否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制度。

(三)学生宿舍

1.学生宿舍是否与教学用房合建。男、女生宿舍是否分区或分单元布置。一层出入口及门窗是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2.学生宿舍的居室人均使用面积是否大于3.0平方米。

3.学生是否一人一床,上铺防护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宿舍是否通风良好,寒冷地区宿舍是否设有换气窗。

5.冬季采暖季节采用烧煤碳取暖的宿舍,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是否≤10mg/m3

6.学生宿舍是否设有厕所、盥洗设施。

(四)学生厕所

1.独立设置的厕所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相距30米以上。

2.新建教学楼是否每层设厕所。宿舍设室外厕所的,厕所距离宿舍不超过30米,并应设有路灯。

3.女生是否按每15人设一个蹲位;男生是否按每30人设一个蹲位,每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

4.厕所内是否设置单排蹲位,蹲位不得建于蓄粪池之上,并与之有隔断;蓄粪池是否加盖。小学厕所蹲位宽度(两脚踏位之间距离)不超过18厘米。

5.厕所是否有顶、墙、门、窗和人工照明。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

学校卫生监督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

案由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

1.学校卫生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1)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2)寄宿制学校未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2.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4

·警告;

·罚款200-800元;

·停业整顿。

3.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违反健康管理制度案

1)从业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2)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限进行健康检查的;

3)从业人员患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和其他传染性疾病,未及时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岗位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

第二项第13目,第三项第12目,第四项第1

·警告;

·从业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罚款20-2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100-400元;

·从业人员未按时进行健康检查,继续在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罚款20-2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100-400

·从业人员患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未及时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的,罚款100-4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200-800元;

4. 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案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条例》实施卫生监督。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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