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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验资账户能否异地开立问题

(2012-05-19 13:03:10)
标签:

杂谈

分类: 注册登记
    近年来,某些银行受利益驱动,无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违规为异地企业开立验资账户,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经济发展环境,增加了登记注册部门的风险,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根据《办法》规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存款人的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又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存款人有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验资账户属于临时存款账户。
    《办法》第五条规定:“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根据《办法》第十六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验资账户不属于可以异地开立账户的情形。
    企业登记部门严格审查异地开立验资账户,具有深远的意义。一是可以降低登记风险。《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违规异地开立验资账户,由此出具的验资报告不符合法定形式。二是发挥了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能。制止本地企业违规异地开设验资账户,可以增加本地金融部门的银行存款,提高贷款额度,更好的满足地方企业贷款需求,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鉴于以上原因,特提请讨论:企业登记部门是否应该严格审查企业注册验资账户开立情况,对于违规异地开立验资账户的,是否应该予以驳回。
    就登记法规和相关验资规定来讲,没有限制验资账户的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解释和掌握执行属于人民银行,因此执法主体不在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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