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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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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在这个周末的夜晚刷网,看见一篇有意思的法律人文章,有一点长,也有一点法律人的幽默,和大家分享,希望你会喜欢)
有个很久没有联系的高中同学突然来找我,说老婆因为难产留下了后遗症,他认为是医院的过错,来咨询我如何维权。我告诉他,医疗纠纷一般来说无非三种解决途径:自行协商和解、找相关部门组织调解、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他问我哪种方法比较好,我说推荐你们协商解决,打官司费时费心费力,还不一定能达到满意的效果。他盯着我看:“和解?你的意思是就这么算了?不追究医院的责任了?”我说医院是否有责任不算我说了算的,而且我不掌握案件事实,也没法作出判断。他不满地说:“我刚才不是把事情经过都跟你说过了吗?”我解释说:“如果仅仅根据你说的情况,医院确实是有责任的。但认定事实不能只听一面之词,无论是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还是法院进行案件审理,都要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并审查证据才能认定。”他愤而离桌:“那你是不相信我说的话了?”就此不欢而散。
后来我把这事儿告诉老婆,她评论说:“你傻呀!你只要告诉他,‘你是对的!’‘你有道理!’‘去告医院吧!’‘我支持你!’就可以了,其他都是多余的废话。”
我说怎么可以这样,不管客观事实了吗?
她说,客观事实关你屁事,这案子是你办吗?人家是来找朋友的,不是来找法官,不要总是拿你们合议庭讨论案件时的风格去对付别人。唉,你这个情商算是没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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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这可能是因为长期出于工作需要而形成的思维定势,导致我在日常生活中也不自觉地表现出法律人特有的一些语言和行为方式。由于这些语言和行为方式不是那么招人待见,所以这应该可以归为一种职业病。据我观察,患有类似病情的绝不仅仅只有我而已,身边的大部分同事都或多或少地罹患此症,而且临床表现出来的症状更是五花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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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条援引强迫症。刑庭某A君去看望孕妇,与孕妇及其家人闲谈,说到明星出轨话题,孕妇剽悍地说:“如果我老公出轨,我就先把他阉了,再乱刀砍死。”某A君立刻不由自主地开始背诵起刑法第49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一屋子亲属都沉默了,孕妇的丈夫冷汗淋漓。他浑然不觉,还继续阐述道:“不适用死刑当然也包括死缓,所以至多判到无期徒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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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抬杠狂热症。研究室某B君出去讲课,说到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直接因果关系,举例说被告强奸,强奸后被害人跳楼自杀的,不构成结果加重犯。课后有学员来提不同意见,说这怎么能不算结果加重犯呢?这么恶劣怎么能不加重处罚呢?某B君瞟他一眼,问:“你认为被强奸完跳楼算结果加重犯?”学员点头。某B君继续问:“那强奸完两小时才跳楼算不算?”学员无语。某B君不依不饶:“犹豫了三天最终还是决定跳楼了算不算?郁闷了半个月下定决心不活了跳楼了算不算?被邻居戳了半年脊梁骨终于脸上挂不住跳楼了算不算?三年后未婚夫知道这事不要她了她伤心欲绝跳楼了算不算?是不是只要等她跳楼我们就可以把被告人从监狱里提出来重审一次再加重量刑?”学员落荒而逃,其后在不同场合多次评价某B君为人刻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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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逻辑分析癖。民一庭某C君陪老婆逛商场,柜台打折做活动,价签上写着“每100购200”。老婆看中一件衣服,标价998元,某C君掏出500,说2块钱不用找了。导购小姐说先生不满5个200所以折后要付598。某C君疑惑至极:“不是100购200么,500不是就可以购1000么?”导购小姐说:“先生你理解错了,100购200的意思就是满200减100。”某C君最听不得别人说他在逻辑问题上“理解错了”,立刻开始跟导购小姐探讨起逻辑问题来,“100购200和满200减100怎么能是一个意思呢?这两个表述的含义是完全不一样的!”把比较法、文义分析法、推理法都用上了,导购小姐差点要说“爱买买不卖滚”了。老婆好容易把他拉走,他还在愤怒地叫嚷:“这不是虚假广告吗?我最讨厌逛商场了,一点逻辑都不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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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构成臆想症。临床表现为看见任何事情都要按照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脑补分析一番,哪怕走在路上被车撞倒,都要先默默地分析一遍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然后摸着四肢自言自语:“没有构成重伤以上后果,客观方面不具备呀……”然后抬头发现撞倒自己的是辆自行车,又喃喃地说:“犯罪工具也不是很符合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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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谣言不耐症,又名真相依赖症。临床表现为对事实真相的重度洁癖,极度痛恨谣言,听到传谣就怒不可遏,并对一切保持怀疑和审慎态度。他们的口头禅是:“你听谁说的?”“有证据证明吗?”“形成证据锁链了吗?”哪怕你只是在告诉他某个娱乐明星的八卦。他们最爱看到的两句话是“本院经审理查明下列事实”以及“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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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普法失控症。临床表现为利用一切机会普及法律常识,讲解热点案件的法理,试图让所有人都可以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他们常常在各种场合跟或生或熟或半生不熟的人们唠叨着,在饭桌上说:“夏俊峰案的判决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朋友们报以礼貌地微笑。在火车上说:“你坐了别人的座位属于不当得利,但你同时也看管了别人遗忘的行李构成无因管理……”,陌生人投来惊悚的眼神。在论坛里说:“柯震东吸毒触犯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行政拘留,不是刑事逮捕,不存在你们所说的通知律师的问题,所以从程序上来说是正确的……”女网友们统一回复:“滚!”
法律人所特有的这一系列职业疑难杂症远比他们同时经受着的肩周炎颈椎病腰间盘突出等日常伤病要严重和顽固得多,且从目前看来尚无治愈方法,属于绝症。他们正每天背负着这样的绝症,在较真、认死理和不讨喜的路上越走越远。昨天和一个同行聊到这个话题,他说,对于法官来说,这样的职业病是好事,法官就应该不近人情,越来越远离俗务,离群索居,与人际交往和社会生活彻底隔绝,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当然了,”他补充道,“前提是树立法官至高无上的权威,并给予足够充分的职业保障。”我问他距离这样的生活还有多远?他回答道,大概100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