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允典:“脸红”的红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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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护林允典侵权书法屏风 |
本刊记者/成韵
沈先生被侵权了,侵权者还是业界颇具知名度,被喻为“家具中的思想家”的上海允典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允典”)。他的赔偿之路会有点坎坷,这他想到了,但没料到的是,一个赔偿方案竟让他等了两年。
沈沪林先生的行草作品《念奴娇•赤壁怀古》曾刊登于上海书法家协会2001年出版的《沈沪林作品集》中。
事情梗概
沈沪林先生是上海市书法家协会的一名理事。去年九月,他来信反映,他的一幅书法作品的著作权遭到了侵犯,且事发至今,几度交涉未果,特向我刊求助。
据沈先生描述,2011年3月,他的友人在允典古北路总店内看到了沈先生的一件书法作品——念奴娇·赤壁怀古,被漆刻在店内出售的红木屏风上。
沈先生知道此事后,亲自去实地查看,果真如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沈先生委托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处理此事,并在调查取证后,向允典发出了一封律师函。
律师函发出后不久,允典派董事长助理虞勤向沈先生登门致歉,并言称,此屏风商品乃本公司员工设计,现此人已离开单位,而且屏风也没有出售过,并询问此事该如何解决。“和律师商量后,我提出了十万作为赔偿。虞助理说向老板汇报后再答复。”沈先生如是说。
至此,应该说事情仍在有序解决中。但令沈先生奇怪的是,在接下来的半年内,虞助理两次表示董事长想亲自和沈先生对话,但迟迟没有确定日期,且在其数次催问下,还是定不下见面时间。2012年8月,沈先生决定再催问一次,得到虞助理的回答是:“老总在外,本人在北京,回来再说。”之后便不再接听沈先生的电话。
沈先生有种无力感。
允典:所有办法我们都想过了
沈先生:我不是卖字,而是争一个理
收到沈先生来信后不久,记者联系了允典的董事长助理虞勤先生,向他核实。虞助理承认了侵犯沈先生著作权一事,但他表示,这是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按照虞助理的描述,事情是这样发展的:
允典聘请了一名扬州漆器厂的漆器师傅,做屏风一类的漆器家具。这位师傅把沈先生的作品放在了屏风后面,公司以为这是古人的作品也就没有在意。而这几个屏风实际上是试制品,虽然放在店里,但严格意义上来说也不是卖的,只是起到一些点缀作用。
“那有没有问过师傅,书法作品是哪来的?”记者询问。
“师傅来厂里干了一年多就走了。这些试制品也就成了孤品。”虞助理的回答一度令记者想到了曾风靡一时的“临时工”。
“您说不用于销售,那怎么会有标价?” 记者进一步询问。
“在我们店堂里面每一样产品必须要有一个吊牌,我们之所以把价格标得那么高,谁会去买?也就是说,没有打算一定要产生销售。”
虞助理话里的逻辑令记者费解:看上去标上高价是为了阻止他人购买,但如果不想卖,不标价格不更省事吗?难道,当顾客看中了这款产品,销售人员还要回绝他:“此产品只用于点缀,不销售的”?这实在有点奇怪。
此外,虞助理向记者强调,他们已经很有诚意,想尽办法补偿沈先生。比如向沈先生购买这幅作品;请沈先生做公司文化艺术方面的顾问。但沈先生表示所有的合作首先建立在赔偿的基础上,虞助理有点理解不了。他还告诉记者,允典在市场上是不打折的,这点大家都知道。公司老板甚至答应,作为公司的朋友,以后只要沈先生或他朋友来买家具,他们可以打点折,作为补偿。但就连这样,沈先生都不同意。
然而,在沈先生看来,虞助理的说辞纯属推脱。当初,他考虑到允典生产的屏风单价都上万元,产品数量也不少,所以取了一个单件的约数——十万元。此后便开启了漫长的等待之旅。到现在,已经两年了。
沈先生明白,允典方面觉得十万元赔偿要求有点高,但又不给出任何具体的、正式的赔偿方案。一个赔偿方案,他等了两年!问及他们时,却总以老板忙搪塞。
谈到交朋友与友情合作,沈先生更觉得可笑,“这些都只是随口一说,而对我提出的赔偿要求却迟迟不回复。这种情况下,我怎么相信他们所谓的合作与交友的诚意?”
对于虞助理想买作品的提议,沈先生更是嗤之以鼻,“哪怕我的作品一分钱不值,也没关系。我不是在卖字,而是在争一个理,和他谈的也是他们侵犯我的著作权后的赔偿事宜。作为一家大企业,他们对侵权产品的处理态度太不正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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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沈先生获悉,允典古北路总店内出售的红木屏风上刻有他的书法作品《念奴娇·赤壁怀古》;2013年,记者进行了暗访。刻有沈先生作品的屏风仍在售卖。
屏风的“复出”
有意思的是,采访虞助理是在2012年11月初,当时他告诉记者发现侵权的两家门店内的屏风已经撤掉了,但当记者于 2013年2月22日、25日前往允典古北总店时,看到至少有五面屏风,赫然伫立店堂,背后印有沈先生的那幅书法作品——念奴娇·赤壁怀古。这些屏风花样繁多,标价不一——松鹤图(标价6万元),仕女图(标价3.5万元),鸟语花香(标价5.36万元),百花齐放(标价11万元),莲塘憩鹤(标价4.26万元)……
记者由不同的店员口中得知,这些屏风是用于销售的,并就记者提出的屏风所用工艺、能否打折、购买后多久能送达等事宜,作了回答。
虞助理在采访中曾表示“收到律师函后,我们第一时间赔礼道歉,停止侵权。”而就在三个月后,这些本该被“雪藏”的侵权之物却再次堂而皇之地出现。
此外,张华律师告诉记者,当初和允典沟通时,对方表示《百花齐放》、《莲塘憩鹤》两屏风并未卖出或产生任何营业所得。而记者询问店员后得知,《百花齐放》有产生过销售,而且是卖给某位名人(由于尚未经过核实,该名人的姓名在此不做透露)。另外,屏风《鸟语花香》是这些屏风中最好卖的一款,在一场北京的慈善拍卖会上,甚至拍出过16万元的价格。
孰是孰非,自在人心。
沈先生决定为自己讨回公道,但是他碰到了几个法律问题。首先是维权途径,沈先生不知除了打官司外还有无其他方法维权。其次,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取证是个难点。沈先生有理由相信允典出售过屏风,但要查证细目却无从入手。
记者为此采访了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专家表示,一般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三种途径,一是与侵权人协商解决;二是司法途径,即向法院起诉;三是行政执法途径,即可通过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如上海版权局。
三种方式中,双方协商途径成本最小,但若无法达成协议,则建议向法院起诉。行政执法途径与司法途径的一个重要区别便是行政执法途径为采用强制手段查处侵权行为,而不能直接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司法途径却都能实现。因此,著作权人最大程度保护自己权利的方式仍是司法途径,即向法院起诉。
而到法院起诉时,应特别注意证据的问题。本案中,沈先生可委托公证机构以“公证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方式来固定侵权证据。同时,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由法院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借助法院的力量将允典的销售记录、财务账册查封、扣押,以确定允典是否销售过以及销售了多少屏风,为法院确定侵权行为并判决赔偿数额提供依据。
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庭也认为,沈先生要证明允典销售了侵权产品并获利。一般实践中,最有效的取证办法便是“公证购买”,即由公证人员以普通顾客身份陪同沈先生去购买侵权产品,进行封存,并出具公证书,对整个购买过程予以证明。另外,沈先生也可以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允典的侵权事实,但证明力不及“公证购买”。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沈先生已准备于起诉前进行“公证购买”,至此,一桩悬了两年的侵权案总算有了明确的解决方向。
记者手记
据悉,“家具中的思想家”这个称号是业界送给允典的。而允典董事长方轩在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也曾说,“作为企业,没有深厚的文化积淀,是走不远的。我们更愿意以‘全面提升中国人的家居文化’为己任,时刻鞭策自己。”
就是这样一家讲究文化积淀和传承的企业,侵权后,面对十万元的赔偿要求,玩起了迂回战术,一边是虚招迭出,“诚恳”地表示已停止侵权,另一边是上万元的侵权屏风卖起来毫不手软。
而在允典店里拍照是要被回绝的,因为怕被抄袭、仿造。允典怕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故严防死守,但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却如此“无畏”,还反过来说被侵权者狮子大开口。允典的“文化”就是这么积淀的?
至于诚信,允典就更不敢当了。虞助理曾铿锵有力地告诉记者“公司二十年来只遭受过一次投诉,还是客户使用不当出现的问题,连员工的劳动官司都没有,老板是上海人,很守诚信的。”
看看苦等两年的沈先生,原来,方董事长是这么诠释“诚信”一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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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侵得这么理所当然,允典竟然还能获封“家具中的思想家”。记者不禁感慨,这个世界究竟怎么了?图为允典古北路总店。
法博士支招
本案中,沈先生委托律师向允典发律师函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然而律师函没有强制力,为了更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沈先生只有向法院起诉。
诉讼时,沈先生要证明允典侵犯其著作权并因此获利。首先,沈先生要提供自己书法作品的原件或者已经发表的作品集,证明允典所售屏风上的作品系沈先生的著作。其次,要证明允典销售了侵权产品并获利。一般实践中,最有效的取证办法是“公证购买”。第三,如何确定损失数额也很关键。法院会综合沈先生书法的知名度、屏风销售量和生产量综合衡量,当然侵权人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与沈先生类似的案例,法院已有很多。如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著名画家戴敦邦许可,将戴敦邦创作的画作《宿深村》用在其生产的“诗韵金口子”的包装盒上。上海黄浦法院认定安徽口子酒业侵犯了戴敦邦的书画著作权,判令其赔偿戴敦邦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口子酒业不服,提出上诉,最终,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