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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南京“大学生”多次偷外卖的新闻引发关注。
据报道,警方调取监控发现,偷外卖的是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他的胸口有一个很明显的倒三角图案。男子连续两天都被监控拍下了偷外卖的过程。
7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官方微博“@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通报“大学生偷外卖被刑拘”事件:李某某(男,24岁,前期新闻报道中化名为“周某”)2018年毕业于湖南省衡阳市某大学,后来南京工作,目前在南京某公司工作,有固定收入,其租住在雨花台区某小区。李某某父母和大姐在老家务农,二姐、三姐分别在北京、海南工作。据调查及李某某供述,今年5月31日因其购买的外卖餐食在小区门卫处被人拿走,遂产生报复和占便宜的心理,多次在上述地点盗取他人外卖餐食。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李某某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事发后,该名大学生的家庭环境引发广泛同情。著名律师徐昕表示愿意为其进行免费的法律援助,也有不少律师表示,按美团、饿了么一般十几二十元的外卖金额,哪怕十来次也不过是两百元左右,动辄刑拘,将会对这名大学生的一生产生重大影响。
视乎具体情节,可以进行无罪辩护,或希望直接撤案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周某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如果仅仅考虑刑法分则的定罪功能,周某盗窃十余次已触犯《刑法》第264条,但是认定周某构成犯罪还需要考虑是否符合刑法总则的出罪规定,《刑法》总则第13条明确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周某仅仅是针对了小区里外卖盒饭实施了盗窃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裹腹免于饥饿,主观恶意显然甚微,影响的范围仅限于小区居民,总共损失寥寥数百元,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完全可以弥补,没有任何扩大的、潜在的社会危害,根本没有达到应受刑罚的程度,不能认定为犯罪。
“民以食为天”,他落下脸面为垂涎一份盒饭吗
周某不论其为某知名大学毕业生的身份,身为人民共和国的一位普普通通的公民,也有免于饥饿的权利,当然一个健全的社会人首先是要自食其力,但是其为继续深造求学之际,家里另外三个孩子为了保他继续读书都辍学了,(如果在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当地教育部门与家长有责任送回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据目前可知的案情可以推定,他不是为了外卖盒饭好吃而偷而食之,更不是兜里有钱偷而寻乐,绝然是手头拮据腹中饥饿难忍,备考中无暇打工满足基本温饱,万不得已之时才行此下策。
《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周某本人为免于饥饿免于身体遭受损害窃食裹腹,是否紧急避险构成法定免责,见仁见智请广大网友参与评判并请法律学界释法。
身贫发奋求学有上进之心,社会要不要鼓励
学有上进之心,社会要我们不信奉鲁迅小说中人物孔乙己所言“窃书不为偷”,知识分子就是普通公民,毫无特殊性。但是,周某虽家里贫困仍积极上进改变命运,可能不单是他个人命运,还有家里父母和另外三个子女的命运。对于这样底层民众通过求学上进改写命运,社会要不要持积极肯定,为他们提供某些必备条件,例如家庭教育无息助学金支持等,想周某家庭里其余三个孩子全部辍学支持他继续求学仍然困难不支都无法满足基本温饱的情况下应该国家出手相助,这不比资助某些留学生意义更小吧,毕竟培养出来的是建设中国未来社会的栋梁之才。
侦查机关依法撤案是法律应有之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撤案】:“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鉴于上述规定,可以说侦查机关依据其中(二)、(六)情形应当予以撤销案件。
刑罚最终目的是为防止再犯而绝不是单单为了惩罚本身,对周某实施教育警示,完全可以预防其再犯,没有必要动用刑罚处置。给他一条继续上进的出路远远比追究刑事责任的社会意义更大,给社会留一个可造之材比羁押场所多一个可改造分子更有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