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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武汉刑事律师

(2020-02-03 19:53:03)
标签:

戴涛律师

武汉律师

刑事律师

盈科专家律师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2、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扰乱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4、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三、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属一般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为目的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的债券行为是违反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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