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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环境监管失职罪?武汉刑事律师

(2019-12-20 17:37:26)
标签:

戴涛律师

武汉律师

刑事律师

盈科专家律师

分类: 刑事之职务犯罪

一、环境监管失职罪与工作失误的区别

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做出错误决策,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行为人一般缺乏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

二、环境监管失职罪与一般环境监管失职行为的区别

一般环境监管失职行为是行为人具有环境监管失职行为,但没有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并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重大损失的程度。

三、环境监管失职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只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虽不是国家机关人员,但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却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犯罪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

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只能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环境监管活动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却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三)客观表现形式不同

环境监管失职罪往往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不正确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环境监管职责;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四)侵犯的客体不同

 

   环境监管失职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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