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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武汉刑事律师

(2019-12-18 21:47:20)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

   1、构成要件的内容如下:

  (1)、行为主体必须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与单位。"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并对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其具体范围,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知情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相关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其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这类主体可谓特殊主体。"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以外的,不是基于职务或者业务,而是通过偷听、监昕、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2)、行为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二是世露该信息,使内幕信息处于使不应知悉该信息的人知悉或者可能知悉的状态;三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3)情节严重。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 50 万元以上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 30 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694 第四编罪刑各论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 15 万元以上的;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而实施本罪行为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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