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案件的几个证据审查要点武汉刑事律师
(2019-12-02 0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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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涛律师武汉律师刑事律师盈科专家律师 |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
01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除了《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我国刑法中还规定有“准抢劫”、“转化型抢劫”、“聚众型抢劫”。
准抢劫 |
[267]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
转化型抢劫 |
[269]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
聚众型抢劫 |
[289]聚众“打砸抢”, |
当前,刑事律师普遍越来越重视审前辩护工作,尤其关注“批捕阶段”辩护工作。
一般来讲,能够获得检察院“不批捕”的处理决定,律师辩护工作已经成功了一半。
但是,这份成功相当来之不易。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也就是说,对于犯罪嫌疑人已经羁押的案件,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一般只有7天,除掉周末2天,只剩5天。
还有留2-3天向领导汇报、给领导审批。
因此,承办检察官的实际办案时间只有2-3天。
在这2-3天时间里,承办检察官需要审查证据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制作案件的审查终结报告、跟公安机关的承办民警沟通、向领导汇报案件情况和是否逮捕的建议等工作,重大或敏感案件可能还需要向检委会、当地政法委汇报。
总之一句话,时间万分紧迫。
现在,捕诉一体改革后,张军检察长公开讲话称批捕时间缩短了12.3%。
不知道这对辩护律师是不是好事。
但是,另一个数据肯定是好事,那就是逮捕率从95.9%降低至60.5%。
02
如何为当事人争取到这60.5%呢?
我们认为,就个案来讲,还是要从证据入手,别无二法。
抢劫案件审查逮捕中,一般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对抢劫三个特点证据的审查。
即侵犯人身、财产双重客体;暴力等行为与取财“两个当场”;“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具体特定内涵,这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
抢劫罪大量证据当中,证明被害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被侵害的证据最为重要,二者缺一不可,是证明发生抢劫犯罪事实的核心证据。
二是对抢劫罪八种法定的结果加重情形证据的审查,这对认定社会危险性具有决定意义。
在实践当中,对结果加重犯,因其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需要通过审查社会危险性条件来判断其有无逮捕必要性,一般径行决定逮捕。
八种抢劫加重结果均要有证据证明,应当依据在案的客观证据和主观证据综合判断,要注意审查每种情形的关键证据。有关键证据的,即可认定该加重情节。
三是对转化型抢劫和聚众打砸抢型抢劫成立条件的把握。
对于转化型抢劫,要注意查明先行行为是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证据,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与先行行为具有时间和空间连续性的证据,具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目的的证据。
对于聚众打砸抢型抢劫,由于首要分子实施打砸抢在先,实际发生的财产被损毁或被抢夺,是暴力行为的直接延续,不是简单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限。
因此,此种类型的认定,要注意审查以下方面的证据:
(1)发生聚众打砸抢行为的证据;(2)聚众的首要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3)导致被害人财物损毁或被抢夺的证据。
四是对未成年抢劫的非罪化处理的认定与把握。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要注意年龄不同档次对前置条件的特殊限制,准确把握未成年人抢劫中的“强拿硬要”特征和非罪化处理,以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时,因侵财客体缺失而导致的双重客体变为单一客体的情形。
最近,我们在办案实践中还频繁遇到索取债务型抢劫。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有没有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意见》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综上,律师要着重查明犯罪嫌疑人是“以索债之名”劫取非法财物,还是索要合法债务。
若系合法债务的,是否明显超出债务范围,除了债务外是否还索要了明显不合理费用或财物。
若系赌债等非法债务,重点审查时间、地点、对象、财产数额等要素,以准确认定非法占有故意。
03
一般而言,有被害人陈述的案件,证据体系属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综合认定,证据体系比较稳定。
而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在无目击证人、无现场视频资料的情况下,需要以间接证据定案。
在审查批捕阶段,证据审查的重点和难点远不止以上内容。
(来源: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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