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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性侵案件中儿童被害人言词证据证明力

(2019-08-02 10:11:48)
标签:

戴涛律师

武汉律师

盈科专家律师

刑事律师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1.询问时机的选择


儿童的记忆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时间推移;二是记忆植入。相应地,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入手进行有针对性的改善。


(1)避免询问前的记忆污染。儿童性侵案件一旦发生,除非当事人及时主动出面控告或现行犯当场被查获,否则无论家长或警察,很难在第一时间发现犯罪,对于刑案侦办目的的达成,往往大打折扣。在防范此类案件发生的制度期待上,有赖于社区与学校体系的健全与作用发挥。其次,此类案件发生后,应当留意与被害人最接近的家属,对被害人的询问是否有暗示性,是否存在连续不断、疲劳询问等情形。


(2)询问访谈次数应予限制并尽量减少。为避免性侵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而将询问次数予以限制,已经成为目前实务界的共识。询问儿童被害人应当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造成二次伤害。公安机关已询问并制作笔录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重复询问。


2.询问主体的规范


为最大限度减少儿童记忆植入问题,对儿童被害人的访谈询问也应该进行有别于成年人对象的改进。


(1)提高询问访谈的技巧。儿童言词证据的可信度有很大一部分跟询问者的态度与技巧有关。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其2000年订定《性侵害案件减少被害人重复陈述作业要点》,并率先在台北、高雄与花莲三地开展试点。从试点情况看,均认为女警员的询问技巧都有大幅改进,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建立检警联合询问制度,检察官提前介入询问使侦查机关感受到外部压力从而加速了内部专业的提升;二是试点侦查机关成立妇幼组专门负责该类案件的询问,以专业化的教育培训提升询问能力。该成功经验值得参考借鉴。


(2)建立询问访谈的标准程序。性侵案件种类较多,不同的访谈人员,针对不同的案件种类进行犯罪情节的沟通时,往往产生不同的结果。应当建立类型化的标准化程序,提升询问水平。


3.询问方式的改进


对于儿童而言,无法类比成年人运用诸多的侦查策略;相反,应针对儿童智力发育特点,以开放式为主、设限的诱导式为辅,循序开展询问。


(1)开放式。问话尽量以不设限式的非诱导方式开始,对受访者表明对于被问及的事件,应当充分保障其陈述自由,允许其以“我不知道”“我不记得”或“我暂时不想回答”等作答。当问及具体问题时,应采用连续进行的方式,依问题具体与重要程度,循序连续进行。


(2)诱导式。年龄较小或智能发育迟缓的儿童由于心智发展未臻成熟,有时非以具体问题做诱导式发问,尚不足以激发其对所发生事件的记忆。需注意,诱导式发问在询问规则里是有所禁止和限制的,如何在必要情况下加以节制使用,需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4.辅助工具的正确运用


从我国司法实务来看,尚未在儿童性侵案件中试点或推广使用侦讯辅助工具。在美国,已逐步发展出以玩偶娃娃作为对儿童侦讯辅助工具的标准化程序;我国台湾地区自2001年开始也已大量购买侦讯辅助娃娃给辖区的家暴与性防中心使用,并于2003年制定《儿童、智障者性侵害案件侦讯辅助娃娃器材使用手册》。在我国未来发展或可能使用侦讯辅助娃娃工具时,可正确使用以发挥其正面功效。


5.出庭作证的配套保障措施


儿童被害人是性侵案件中的关键证人,然而,儿童在遭受性侵后,难免产生羞耻或畏惧心理。在作证前及作证过程中,加强儿童的心理建设是有必要的:


(1)有必要让儿童被害人到庭作证,应对其先行训练,使其熟悉法庭运作方式,降低其作证时的紧张情绪。


(2)法院应于儿童作证时采取隔离询问的方式,避免其因惧怕被告人而不敢作证,或因紧张或惧怕影响证言的可信度。


(3)法院应限制辩护律师或被告人对于儿童被害人的诘问,要求辩护人或被告人先将问题提交于法院,由法院或是专家代为询问,避免因为律师常用的诉讼技巧,混淆儿童认知与记忆。


来源:检察日报    沈威 徐晋雄(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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