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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民事之家庭经济纠纷 |
1.
借款数额远超出正常的家庭日常生活;
2.
债权人说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3.
债权人说明是夫妻双方共同合意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1.
诉辩双方存在诸多款项往来,性质可能各不相同,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进行对账的行为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
2.
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配偶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但案涉款项数额远超出正常的家庭日常生活,且债权人就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债务人的配偶对该借款不承担偿还责任。
(原文出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判决来了!最高法:婚后夫妻一方借款,符合3个条件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