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列入全国人大审议范围。提交审议的该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03年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一规定的好处是能避免夫妻一方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后,通过恶意离婚的方式来规避还债,从而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其本意是良好的,同时在现实中,也有助于增进债务主体的明晰性,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交易效率。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人们利益被侵害的可能性,如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情况下背负巨额债务,给对方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尤其是这可能损害女方的权益。所以立法机关又进一步加以补救,先是以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了上述修改内容,然后在已观察评估具体实施情况之后,准备正式写入民法典。
从经济角度来看,新的规定会对债权人的注意义务产生影响。根据2003年的规定,债权人几乎不需要关心债务人的婚姻家庭状况,因为无论如何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在新规定之下,债权人必须弄清楚,债务人是否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借债,并最好是能得到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取得证据,这样才最稳妥。也就是说,现在人们借出债务时必须变得更谨慎,要考察对方的家庭情况,但当然这也有促使债权人主动关心债务安全程度的好处。
(原文出自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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