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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非邮政快递催收通知且无法确认送达,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2019-06-26 11:39:54)
标签:

杂谈

分类: 其它

      根据法释(2008)11号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003)民二他字第6号答复主要内容为: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债权人通过顺丰公司寄送邮件,其证据为顺丰公司的寄件存根。该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已将邮件交邮,但是不能证明邮件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债务人。(2003)民二他字第6号规定的邮寄方式是特定的,即通过邮局的特快专递。

      顺丰公司并非邮局,仅是一般快递公司。无论债务人当时的营业状态如何,债权人均应提供邮件回执等证据证明邮件已经到达债务人,否则,应认定未有效催收债权,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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