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涛律师介入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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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日,经多方打听,某犯罪嫌疑人的三名亲属慕名来到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与戴涛律师会见洽谈,希望能委托戴涛律师尽早介入、全程介入该案,及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此前,该当事人(恩施州某公安机关民警)因涉嫌贪污罪被监察委留置。期间,当事人家属难以承受巨大痛苦,多次向戴涛律师倾诉和咨询。戴涛律师以其独特的职业经历和职业风格为家属排忧解难、答疑解惑。当日下午,双方已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完成相关授权。次日,戴涛律师携团队成员奔赴恩施州司法局、看守所及检察院全面展开工作。
经查,本案涉案金额为30-60万元,目前,当事人涉嫌罪名已由贪污罪变更为滥用职权罪。
附: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量刑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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