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与人民政协有关的国家法律或法规主要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这是新中国建立时期最重要的法律,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是新中国建国的政治基础,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施政大纲,也是人民政协各参加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的政治准则。共同纲领对人民政协的性质、组成、政协全体会议的职权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1949年9月27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这是新中国最早的重要法律之一。政协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宗旨,组织构成、参加条件和纪律,全体会议的会期、召集和职权,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产生与召集,地方委员会的性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年9月27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这是新中国最早的重要法律之一。
后一篇:推进全面依法治国_武汉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