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浅谈规范电子商务行为_武汉刑事律师

(2018-12-31 23:16:59)
标签:

杂谈

浅谈规范电子商务行为_武汉刑事律师

为网购消费者撑起法律“保护伞”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框架。
微商、直播销售等被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针对实践中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形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情况日益增多的现象,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个人代购、微商也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依法纳税,而利用电商方式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等无需进行登记。
擅自删差评,最高将处以50万元罚款。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删除消费者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套路,搭售“默认勾选”被禁止。实践中,一些电商经常采取使用很小的字号、默认勾选等方式,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让一些权利或者被捆绑搭售。对此,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