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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编造",是指捏造虚假信息,既包括虚构本不存在的信息,也包括篡改、加工、隐瞒真实的信息。
"传播",是指使用各种方式使虚假信息处于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知悉或可能知悉的状态。虽然法条在编造与传播之间使用了"并且"一词,使得本罪的实行行为似乎由编造与传播两个行为构成,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一方面,单纯编造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行为,并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不成立未遂犯。因为单纯编造而没有让他人知晓的行为,不可能侵害法益。另一方面,明知是他人编造的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而传播的,即使与编造者没有通谋,也能成立本罪。
"编造并且传播"的规定,只是为了将缺乏故意的传播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应当追诉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 5 万元以上的;
(2)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 ;
(3) 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5)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