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在辩护时要注意什么?武汉刑事律师
(2018-10-22 23: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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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可以构成。
二、本罪从《刑法》条文看,属于明知状态下的故意犯罪,从《票据法》条文看,则属于玩忽职守的过失犯罪。从承兑行为看,属于故意;对损失后果看,又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两种主观动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为结果犯,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三、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