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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侵权行为赔偿的计算

(2018-10-19 23: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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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这是一个英国的人身伤害案件, 从这个案件中, 我们可以看出侵权赔偿数额是如何确定下来的。 原告47岁,他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严重受伤。其身体和四肢完全瘫痪,穿衣、内外清洗、部分进食都要依赖他人 。 他的心理、 视力、 语言和听力未遭到损坏。他的妻子从事故发生到审判之前一直护理着他, 后来妻子自杀。原告没有了她之后,心情急躁,他住在一家医疗机构,需要两位全日制的护士作护理。 事故之前, 他的税后净所得是每年1855英镑。审判法官判定72 616英镑的赔偿,被告提出上诉,理由是赔偿数额太高; 原告也提起上诉, 理由是赔偿太低。 后上诉到上诉院,丹宁勋爵做出了判定 。
丹宁勋爵在判决中说: 第一, 关于痛苦、 不幸和舒适损失 。参考近来的案件,有的案件判定了20000 英镑的赔偿,有的判定了13500英镑的赔偿,有的判定了19000英镑的赔偿。在本案中,原告在身体上受到严重的损害,但是他的心理、语言和所有较高的机能都是完整的。因此, 初审法官判定的18 000英镑的赔偿数额是正确的。第二,关于恩惠费。原告从其雇主那里得到一笔一年 828 英镑的恩惠生活费 。这笔费用是否应该在赔偿中扣除? 答案是否定的。已确立的法律原则是,判定给受害人的赔偿不能够扣除受害人得到的保险金、养老金和抚慰金。相似地,赔偿数额不能扣除其雇主支付给他的恩惠费。这是给予原告的、超出法律补偿之外的、合同没有约定的津贴。 在本案中,他得到了其雇主给的他余生的减半的报酬。没有人会妒忌他这一笔钱。第三,关于未来所得。事故发生时,原告的税后净所得是1855英镑。在审判之时,他税后净所得是1860英镑。他也许会得到小的工资增加,而且继续工作10年而后退休。初审法官将每年1900英镑作为被乘数,不存在异议。第四,关于护理费和设备。原告称其所居住的房子和设备十分不符合他状况,他说将他放在一个为残疾人准备的房子里,根本就不是合适的 。 因此, 他应该被提供一间特别制作的平房, 目的是对他进行全面的护理 。 建筑师所给出数额显示,这种平房的开销大约是28000英镑。他还要求他需要一位 管家住在里面,每周15英镑,二个护士,每位每周42英镑,三人食品开销是一周15英镑,总计每周114英镑,每年近6000英镑。勋爵说,一个不当行为者不能过分地指望害人,但是,我们也不认为应该走得那么远。所有的事情都应该适度,即使在人身伤害的权利要求中也是如此。让他获得赔偿以应付所有合理的开支,要正象对一个正常人合适的那样, 不能让他因为其特别的个性而予以增加。只要原告接受国家提供的帮助, 他将不用什么花费, 或不管如何花费也很少 。国家健康服务项目已经提供了医疗和护理服务, 因之, 在人身伤害赔偿中这不成为一项,未来费用的判定应保持在中等数额。第五,乘数。所得损失被同意为每年1860英镑,时间从1972年12月1日(审判日)至1983年5月3日,即他60岁退休的年龄,也就是10年半。初审法官把乘数定为9年半,我认为这太高了。被告的建议是7年,我接受这种提议。这样,所得损失为13300英镑。护理服务费应该是每年2600英镑,从1972年12月1日起算,其生命的期望时间为12年。结论是:特殊赔偿为1266英镑,痛苦和不幸损失为18 000英镑, 未来所得损失为13300英镑, 护理和看护费用为24 700英镑, 共计: 57 266英镑, 再加上利息2050英镑, 总数为59 316英镑。 *
侵权法中法律救济的方式一般大体上分为三种,一是禁止令, 二是恢复原状, 三是损害赔偿 。你邻居家养了一只大公鸡,每天天刚刚亮就引吭高歌,连续三周闹得你心神不定。这个时候, 你可以向法院申请一个禁止令,禁止你邻居在居民区养报时的公鸡。再比如,你家邻居开办一家水泥厂,你整年都不能够开窗。这个时候,你也可以将他告上法庭,让法院发出禁止令,不允许他开水泥厂。这就是禁止令。 恢复原状更多的是对财产的损害赔偿, 你邻居家拆了你家的门, 法院让他赔你一扇门 。 在人身伤害的案件中, 这种救济的方式永远不会有完满的时候,你邻居打断了你的腿, 他怎么给你安上一条腿, 都无法将你的腿恢复到他打你之前的状况。从这点来说,法律永远不能够公平,受害者的损失有时候很难用金钱换回来 。在侵权法中, 使用得最多的是损害赔偿。 对财产的损害赔偿, 我们可以用金钱表现出来,对人身伤害的有些部分也可以用金钱表现出来,比如此案所涉及到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所得损失、生命期望值的损失;但是,有些损失却无法用金钱表现出来, 比如,我们前面涉及到的精神损害、 隐私权以及后面我们还要涉及到的名誉权 。 有些项目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而有些是不好用金钱来计算的 。 在这样的情况下,数量应该适中 。 侵权赔偿数额应该保持一个中等的水平, 数额太低,对受害人不利;数额太高,既不符合一个社会的经济水平, 也有违于侵权法补偿的原则。
本案件是一个人身伤害案件, 法官的计算是比较全面的 。 其中,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所得损失和生命期望值的计算,因为这样的考虑, 既考虑到了法律平等的原则,同时又区别对待了不同的情况。就生命预期损失,受伤者或死亡者的生命预期间的幸福是不能量化并计算的。赔偿的标准是生活的幸福,而非生命的长度,所以该“期望”不能被实际地或者满意地被判定,合理的方法是判定一个较少的赔偿;未来的假定幸福标准是 “客观” 的,它不依赖于原告或者受害人自己的看法。 因此, 当事人“不能理智地认识到其损失的程度”不是判定的必要依据。再如,受害者的年龄, 30岁的损失毕竟不等同于60岁人的损失。对非常年幼的儿童和年老的长者,其赔偿数额要减少, 中年人的赔偿数要高 。 而且, 一个年轻和充满活力的人比一个年长和虚弱的人遭受更多的痛苦 。 一般说来,原告的社会经济地位和他的生命期望无关。
侵权法的补救, 永远比不上受害人受到的损失 。 一个方面,侵权法的目的之一是“让受害人的损失回复到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状况”,但是,这只能够是一种理论上的理想状态。另外一个方面, 如果侵权行为人没有赔偿的能力,法官判定再高的赔偿额也于事无补。这是侵权法本身的不足。在这样的情况下,更好保护受害人的方法应该是保险、社会保障和国家救济 。侵权法中的救济方式,是用侵权行为人的金钱来赔偿受害人,而保险、社会保障和国家救济是用全社会的力量来救助弱者 。 当然, 一个国家保险、 社会保障和国家救济程度的高低, 则与这个国家经济水平相关。
(来源:两高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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