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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国家发行,包括国家直接发行与国家间接发行,后者是指国家通过证券商承销出售证券的方式发行。国家发行,不限于中央人民政府发行,而是包括代表国家的国家职能部门(如财政部)发行。由财政部主管的影票,应属于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使用,是指对不知情的自然人的使用。向知情的对方倒卖伪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因为不存在受骗者,只能认定为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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