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
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一)构成要件内容
使用胁迫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产,行为表现为敲诈勒索他人财产(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
暴力能够成为敲诈勒索罪中的恐吓行为。因为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暴力后,就对被害人形成了如果不交付财产就可能继续实施暴力的恐吓。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不需要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暴力可以直接针对被害人实施,但针对第三者实施时形成了对被害人的胁迫的,也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行为人加害自己身体的行为,形成了对被害人的恐吓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但是,单纯加害自己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单纯使被害人产生困惑的行为,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责任要素
除故意外,还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敲诈勒索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律师
前一篇:浅谈寻衅滋事罪_武汉刑事律师
后一篇:什么是内幕交易?武汉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