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斡旋受贿?武汉刑事律师

标签:
戴涛律师武汉律师刑事律师盈科专家律师斡旋受贿 |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也就是常说的“斡旋受贿”,是受贿行为一种特殊形式。“斡旋”顾名思义会有三方,直接利用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以及这个作为中间人的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主体也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不是直接通过自己的职务行为,而是利用职务或者地位上的便利疏通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帮请托人实现不正当的利益。
(三)请托人请托人也必须是因为知道斡旋受贿人可以利用自己职权或者地位上的便利而托他联系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不是单纯的利用人际关系。
受贿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