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活动,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活动,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分为两种类型。
类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活动,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中的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活动是指: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类型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上述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活动,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诉:
(1)实施本罪行为,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50 万元以上的 ;
(2) 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3) 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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