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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武汉刑事律师

(2018-06-22 12:00:34)
标签:

武汉律师

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 财产所有权。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个人实行双罚。
   二、本罪为结果犯,以“较大损失”为成立要件。
   三、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个人实行双罚。
   四、本罪主观上是明知的和故意的,对被他人骗取、丢失、其他需要而取走的金融票证,应根据具体情节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定本罪。行为人在出具票证时应以明知为特征。因为保函和证明的效力是谁知晓的。
   五、本罪为结果犯,以“较大损失”为成立要件。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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