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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辩护时应注意什么?武汉刑事律师

(2018-06-14 11:43:44)
标签:

武汉律师

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分类: 刑事之职务犯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辩护时应注意: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海关和银行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拘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只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否则不构成犯罪,可作为一般徇私舞弊行为,由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所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得逞,国库税款损失重大等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l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l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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