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关系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殊与一般关系。应当说,凡是符合了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就成立诈骗罪。在认定行为成立诈骗罪后,不必再回头追问该行为在民法上是否属于民事欺诈。并且,特别应注意的是,不能因为客观上存在交易关系,就否认诈骗罪的成立。
二、诈骗罪与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关系
诈骗罪的法益是财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保护法益是经济秩序。一个行为完全可能同时触犯诈骗罪与销售伪劣商品罪,对此应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不能因为刑法规定了销售伪劣商品罪,就认为凡是出卖伪劣商品的行为均不成立诈骗罪。
三、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罪的关系
刑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诈骗罪,即刑法第
192 条至第 200 条规定的各种金融诈骗罪,以及刑法第 224
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特殊诈骗罪。
四、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1.在行为人已经取得财产的情况下,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2.在行为人未取得财产(未遂)的情况下,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属于足以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
3.从没有处分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患者那里取得财产的,因为不符合欺骗特点,被害人也无处分意识与行为,故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
4.机器不可能被骗,因此,向自动售货机中技人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5.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别,在于受骗者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地位与权限。
诈骗罪法律咨询: 武汉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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