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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立案与量刑武汉刑事律师

(2018-05-25 12:16:00)
标签:

武汉律师

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一、立案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量刑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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