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在辩护时要注意什么?武汉刑事律师
(2018-05-22 08: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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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刑事律师戴涛律师 |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
在辩护本罪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扰乱证券市场,同时还会侵害守法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四、本罪为结果犯,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五、要正确区分“故意编造”和“预测失误”的界限,不可客观归罪。主要看主观有无明知不实而故意进行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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