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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在辩护时要注意什么?武汉刑事律师

(2018-05-22 08:19:27)
标签:

武汉律师

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在辩护本罪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扰乱证券市场,同时还会侵害守法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四、本罪为结果犯,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五、要正确区分“故意编造”和“预测失误”的界限,不可客观归罪。主要看主观有无明知不实而故意进行编造。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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