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惩罚武汉刑事律师
(2018-05-20 07: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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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刑事律师戴涛律师 |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校舍质量标准,有关人员明知校舍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前者成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者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第 138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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