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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在辩护时要注意什么?武汉刑事律师

(2018-05-16 07:58:14)
标签:

武汉律师

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泄露内幕信息;

2、行为人利用所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3、行为人因此而获得经济利益,情节达到严重程度。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内幕人员以及通过内幕人员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的情况下并且希望这种结果产生。

五、自然人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六、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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