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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认定及处罚武汉刑事律师

(2018-05-12 07:27:57)
标签:

武汉律师

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是被境外国家和地区有关机关确定为黑社会的组织,包括外国的黑社会组织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黑社会组织。

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是指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成员,包括组织者、领导者与参加者。

本罪为身份犯:

 “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至于实际上是否发展了黑社会组织成员,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应当指出的是,所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并不要求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自身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只是意味着行为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因此,行为人虽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通过网络、电话等手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本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 294 条第 款与第 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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