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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认定及处罚武汉刑事律师

(2018-04-26 07:53:25)
标签:

武汉律师

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使用各种手段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使用各种手段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

    传授予段没有限制,包括口头传授、书面传授与动作示范传授,包括公开传授与秘密传授、直接传授与间接传授等。在网络上传播犯罪方法的,成立本罪。

    犯罪方法,是指实施犯罪的技术、步骤、办法等。向他人传授生产伪劣产品(包括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方法的,成立本罪。某种技术原本仅用于其他生产领域而不用于食品生产领域,行为人向食品生产者传授该技术,使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可能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传授的对方没有限制,不问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责任能力。被传授者是否掌握、接受了犯罪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责任形式为故意。

 二、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关系

 传授犯罪方法罪不同于教唆犯罪:

(1)侵犯的法益性质不同:前者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依所教唆的犯罪性质而定。

(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后者是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

(3)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对传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后者是对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

(4)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传授的人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二者也不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则二者成立共犯。 

(5)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

 在实践中存在教唆犯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相结合或相竟合的情况,即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应按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 295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传授犯罪方法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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