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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认定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武汉刑事律师

(2018-04-23 08:43:53)
标签:

武汉律师

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证明作用。行为人所盗窃、抢夺、毁灭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已经制作的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成立刑法第 375 条规定的犯罪,但毁灭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成立本罪。毁灭,是指使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丧失效用的一切行为。使印影丧失效用的行为,也属于毁灭印章。

同时实施盗窃、抢夺、毁灭行为的,只成立一罪。但是,并不是任何盗窃、抢夺、毁灭行为都成立本罪。如果盗窃、抢夺、毁灭行为对公文、证件的证明作用并不发生任何影响,则不宜认定为本罪。例如,盗窃、抢夺、毁灭当事人持有的判决书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根据刑法第 280 条第 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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