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前款规定之外”,亦即第 285 条第 1 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 285 条第 2 款中的"前款规定之外"并不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只是表面要素或者界限要素。
一方面行为人虽然侵入了国家事务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但误以为只是侵入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而获取相关数据的,不能认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另一方面,行为人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刑法第 285 条第 2 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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