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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认定及其处罚  武汉刑事律师

(2018-04-13 08:32:12)
标签:

武汉律师

戴涛律师

刑事律师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述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会道门,是指一贯道、九宫道、先天道、后天道等封建迷信组织。

 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迷信,是指与科学相对立,信奉鬼仙神怪的观念与做法。行为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蛊惑、煽动、欺骗群众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二是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9  10  20 日《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论处: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行为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迷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以强奸罪、诈骗罪定罪处罚;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 114 条、第 115 条第 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 300 条第 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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